有一位投资者受到不良咨询公司的欺骗,导致入市资金损失严重,他要起诉这家咨询公司,可是这家咨询公司的老板说,大盘下跌是系统性风险,告了也是白告,那虚假陈述与系统性风险到底有啥区别?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股市上所有股票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虚假陈述或欺骗性案件中,投资者在受到虚假陈述行为侵权的同时,也可能遭受到其他风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条规定的核心部分在于由被告即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系统风险存在的举证责任。被告如以证券市场存在系统风险进行抗辩,就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其首先应当举证造成系统风险发生的事由存在,再举证是因该事由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构成,投资者的损失是否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或其他因素导致,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度量,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原告的损失如何剔除,都是司法实践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任凭被告假以“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提出抗辩,则证券维权无从谈起。(顶尖财经 股票学院: http://58188.com) 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依法认定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利于净化证券市场,有利于恢复投资者信心。用某一指数简单加减乘除,以所谓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来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对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也是十分有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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