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不能使用证券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首个股指期货合约设计的总体原则是满足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具备较好的防操纵性及流动性
为保证金融期货平稳推出,规范金融期货市场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起草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日正式公布,广泛向社会各界、市场参与机构、投资者征集修改意见。
据介绍,中金所首个股指期货合约(合约详细内容见右表)设计的总体原则是满足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具备较好的防操纵性及流动性。根据这一原则,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的首个股指期货合约,将在未来我国股指期货产品系列中起到旗舰作用,具有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潜力。
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最小变动价位为0.1点,涨跌停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后交易日不设涨跌停板)。在价格限制制度方面,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还引入了熔断制度,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相关制度明确了中金所会员分为非结算会员和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中,交易结算会员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特别结算会员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
中金所将不设交易大厅,交易席位都是远程交易席位,业务量大的会员可申请多个交易席位。交易指令包括市价指令和限价指令。随着金融期货交易的运行,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还将陆续推出止损指令等多种指令方式,不断丰富指令类型。
在风险管理制度中,限仓制度规定了投资者在某一合约的最大持仓量,即沪深300指数期货单一月份合约(单边)的持仓限额为2000手。在防范市场风险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保值需要,交易所采用套期保值审批制度,对于有大规模保值需求的交易者进行审批,对经批准的保值者给予较大的持仓限额,不再受原有持仓限额的限制。
中金所将采用结算会员制度和结算联保制度。结算会员都必须缴纳结算担保金,作为应对结算会员违约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其中,交易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全面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特别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
相关制度明确,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需要与期货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和期货经纪合同,并开立期货账户。投资者不能使用证券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