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期货市场是一个体系完整、层次分明、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的市场,一般而言,成熟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多数是以交易所为载体、投资者为主体、期货公司为中介的完整体系。
一、期货交易所――交易和结算的场所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其自身不参与期货交易活动,不干涉交易价格的形成,也不拥有期货合约标的产品,只是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目前,全球共有50多家期货交易所, 我国现有四家,投资者买卖股指期货合约通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进行。
中金所成立于2006年9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上市金融期货合约的交易所,总部位于上海。为顺应国际期货市场的公司化趋势,促进交易所的创新、活力与效率,中金所采用了公司制形式,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五家股东共同出资筹建。
为了在提高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同时又能保证市场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中金所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分层结算架构,即: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收取非结算会员的结算佣金,负责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和风险管理。这和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非结算会员同时也是结算会员的会员结构有所不同。这种分层的风险管理模式和多元化市场组织架构,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了有效、便捷的参与渠道,对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长久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期货公司――中介服务机构
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一样属于金融服务行业,他们的存在拓展了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范围,扩大了市场规模,提高了交易效率,增强了期货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有助于形成权威、有效的期货价格。
期货公司实行业务许可证制度,公司要开展某种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取得其颁发的相应业务许可证。当前,我国期货公司仅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期货公司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将逐渐放开对期货公司的业务限制。根据业务需要,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并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管理。营业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期货公司承担。
除了期货公司外,介绍经纪商将随着股指期货的上市而成为我国另一重要的市场中介机构。介绍经纪商是指为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协助期货公司办理投资者开户和下单,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机构或个人。在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中,介绍经纪商主要由证券公司担任,他们拥有大量的投资者资源,但是不具有期货代理资格,可以与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传输投资者的下单指令和结算清单,为投资者做好服务、咨询工作,并根据该投资者的交易量从期货公司处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介绍经纪商开户和下单,但介绍经纪商只是中介行为,它会将投资者开户和下单申请传递给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进行处理。
三、期货投资者――期货市场的基础和主体
期货投资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正是因为投资者的套保或投机赢利的需求,才促进了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投资者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如按照投资者的身份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等。但在期货交易中,我们一般是按照参与期货交易的目的不同,将投资者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包括套利者)。
套期保值者:是指为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投资者,其目的是通过期货交易寻求价格保障,尽可能消除不愿意承担的现货交易的价格风险,取得正常的生产经营或投资利润。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套保者主要有股票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持有股票的机构和个人。
投机者:是指在期货市场上以获取价差收益为目的的期货投资者,他们往往是风险偏好者。由于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投机者可以用少量的资金做数倍于其资金的交易,因此,有机会获得高额利润。投机者是期货市场重要的参与主体,他们的参与增加了市场交易量,提高了流动性,承担了套期保值者所希望转嫁的价格风险。
套利交易者:也是投机者,但和纯粹的投机者相比,投机方式有所区别。套利交易者针对市场上两个相同或相关资产暂时出现的不合理价差同时进行买低卖高,其利润和亏损都不会像纯粹的投机者那么大,是一种风险较小但获利较稳定的投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