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市场安全的基础之一。所有的买方和卖方均须交存保证金方能进入期货市场。保证金是一项履约担保金,证明买方或卖方的诚意,有助于防止违约并确保合约的完整性。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交易所允许的国库券、标准仓单等。每一个客户都必须向期货经纪公司缴存一定数量的交易保证金,经纪公司把客户的保证金存入专门的账户,与公司的自有资金区分开来。然后,由经纪公司统一将保证金存入交易所。
买卖期货合约所要求的保证金不尽相同,但通常只占合约价值很小的比例,一般在合约价值的5%至15%之间。保证金的多少在期货合约中载明。一般而言,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越大,所要求的保证金就越多。交易者在交易时无须支付全部的合约价值,只需要准备规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交易,因而保证金制度就成为期货交易杠杆作用的一个重要体现。也因此与股票区别,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这是与其他交易方式所不同的特点,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所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作为保证金制度的一部分,所有会员的账户均在交易日结束时依结算价进行每日结算(marked-to-market)。根据账户内持仓合约数量及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易所将计算该会员应缴纳的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低于规定的水平,该会员将收到保证金追缴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账户内的保证金。
我国关于保证金制度的基本规定:
(1)、会员保证金的有关规定。会员保证金的收取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交易所可以根椐期货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同收取不同比例的保证金。在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收取的保证金比例逐渐提高,以利于交易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期货交易所除用于会员收取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做他用。期货交易所可以规定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保证金的最低余额,当会员保证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余额时,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通知会员追加保证金,会员应当按时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强行平仓,直至所余保证金达到规定的最低余额。
(2)、客户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可由期货经纪公司规定,但不得低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该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将该客户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