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持仓限制
对投资者同一品种单个合约月份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自然人持仓限额为1000手,法人持仓限额为5000手。
二、强行平仓制度
1.每天上午节由会员自平,上午节后由交易所强平。
2.当某结算会员的代理账户出现违约时,交易所会冻结自营会员开仓权限,然后把自营会员的多余结算准备金移入代理账户。如果仍然不足于弥补亏损,则强平其自营账户,所释放的资金来补足代理账户亏损。如果不足,则强平 代理账户持仓,直到账户保证金余额为正。
三、强制减仓制度
当市场连续二天出现同方向涨停或跌停,交易所有权采用强制减仓制度。
四、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价格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涨跌停板。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时且持续一分钟,对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一) 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不得超过熔断价格,继续撮合成交。启动熔断机制十分钟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10%的涨跌停板生效。
(二)
当某合约出现在熔断价格的申报价申报时,开始进入熔断检查期。熔断检查期为一分钟,在熔断检查期内不允许申报价格超过熔断价格,并对超过熔断板的申报给出恰当提示。
(三) 在11∶20-11∶30之间启动熔断机制的,则在当日13∶00开始交易时,取消熔断价格限制,10%的涨跌停板生效。
(四) 如果熔断检查期未完成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熔断检查期自动结束。当可再次进入可交易状态时,重新开始计算熔断检查期。
(五) 每日闭市前30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但如果有已经启动的熔断期,则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六) 每个交易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