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悠派股份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一轮问询回复,其中,公司被要求说明外商投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关于投资主体、投资行业的禁止性规定。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文件,2006年公司设立时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历史沿革涉及国资股东出资,其中鸠控投资、农发基金、国元种子、芜湖融创投资入股公司时未履行评估及评估备案程序。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说明外商投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关于投资主体、投资行业的禁止性规定。
在回复中,悠派股份指出,根据公司提供的悠派有限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档案,2006 年悠派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床垫、抹布、杂物袋等生活用品和护理垫、手术垫、纸尿裤等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宠物垫、宠物服装以及其他宠物护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 修订)》,悠派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 修订)》中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
经查阅公司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历次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修正)》,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主体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 1990 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除适用于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根据历次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1990 年 9 月 7 日发 布,1991 年 1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00 年和 2009 年进行修订),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综上,王钧是中国国籍,并在悠派有限设立时已经取得日本永久居留权,悠派有限为王钧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的企业,王钧作为华侨在境内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 修正)》等法律、法规,王钧作为外商投资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主体、投资行业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历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主营业务为一次性卫生用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一次性宠物尿垫、宠物纸尿裤、猫砂、成人纸尿裤、柔纸巾、洗脸巾等,主要客户包括宠物饲养者群体、老人、母婴、病人等失禁人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