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连续2个会计年度相关业务收入低于50万元。
二是从事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相关业务收入低于100万元。
三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连续2个会计年度相关业务收入低于200万元或从事证券保荐业务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相关业务收入低于200万元。
四是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形式之一的,连续2个会计年度相关业务收入低于200万元。
五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未实质开展业务的情形。
“证券公司未实质开展相关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新规称。
据悉,证券公司获准减少业务、被依法撤销业务许可或被注销有关业务的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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