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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贝数码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一轮问询回复:后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不存在被调查、立案侦查或起诉的风险

加入日期:2024-8-14 9:19:00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4-8-14 9:19:00讯:

(原标题:索贝数码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一轮问询回复:后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不存在被调查、立案侦查或起诉的风险)

8月13日,索贝数码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一轮问询回复,共8问。其中,公司被要求说明陈锋相关行贿行为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时间、金额、涉案主体、判决结果等,行贿资金是否来源于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行贿事由是否涉及公司创业板申报或资本市场其他相关事项,陈锋、戴某等相关人员及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后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因此被 调查、立案侦查或起诉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是否涉及资本市场行贿行为。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文件及公开信息,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检察院撤诉案件,具 体情况如下:2017 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公司、陈锋(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涉嫌单位行贿罪。2022 年 6 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蜀检刑不诉[2022]Z2 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公司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2022 年 11 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 01 刑终 648 号《刑事判决书》,根据该终审判决书,陈锋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说明陈锋相关行贿行为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时间、金额、涉案主体、判决结果等,行贿资金是否来源于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行贿事由是否涉及公司创业板申报或资本市场其他相关事项,陈锋、戴某等相关人员及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后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因此被 调查、立案侦查或起诉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是否涉及资本市场行贿行为。

在回复中,索贝数码指出,2011 年,在安徽广播电视台新中心电视全台网一期项目招标前,被告人陈锋找到当时负责该项目的安徽广播电视台技术办公室主任何某,请何某及时告知该项目招标信息并在招标过程中帮忙推荐索贝数码的产品,何某答应帮忙。后经何某帮忙,索贝数码顺利中标了安徽广播电视台新中心电视全合网一期项目的高清时政新闻制播系统(标段二)和高清民生新闻制播系统 2(标段四),合同金额总计 4,009.46 万元。2013 年 9 月,陈锋为了感谢何某的帮助,专程从成都来 到合肥,在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内送给何某现金 50 万元。2017 年 4 月 24 日,被告人陈锋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事实。

2017 年 12 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蜀山检察院”)起诉公司、陈锋(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涉嫌单位行贿罪。2018 年 11 月 9 日,蜀 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索贝数码、陈锋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公司罚金 80 万 元、陈锋拘役 6 个月。索贝数码、陈锋提出上诉。2019 年 9 月 4 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 年 12 月 7 日,蜀山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索贝数码、陈锋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公司罚金 80 万元、陈锋拘役 6 个月。索贝数码、 陈锋再次提出上诉。2021 年 7 月 26 日,合肥中院再次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原判 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 年 4 月 7 日,蜀山检察院作出蜀检刑变 诉(2022)Z1 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基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变化,认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陈锋的刑事责任。2022 年 4 月 13 日,蜀山法院作出(2021)皖 0104 刑初 600 号《刑事裁定书》,准予蜀山检察院撤回对索贝数码的起诉。2022 年 6 月 8 日,蜀山检察院作出蜀检刑不诉[2022]Z2 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公司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2022 年 7 月,蜀山法院作出(2021)皖 0104 刑 初 600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锋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追缴陈锋违法 所得 20 万元。宣判后,陈锋不服,提起上诉。2022 年 11 月 10 日,合肥中院作 出(2022)皖 01 刑终 648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锋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 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且相关刑罚已执行完毕。

陈锋行贿资金来源于其个人收入,不存在资金来源于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行贿事由经检察院和法院查明为陈锋为了感谢何某在业务上的帮助,不涉及公司创业板申报或资本市场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安徽办事处仅有一名戴姓员工,于 1998 年 5 月入职索贝数码,曾经担任公司国内销售部上海分公司合肥办事处主任。2010 年 7 月,戴某私自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严重地损害公司利益,被公司辞退开除。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戴某担任安徽 XX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其曾向安徽某单位陈某、竺某、何某等相关工作人员行贿。2018 年 4 月 20 日,蜀山法院(2018) 皖 0104 刑初 1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安徽 xx 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二、被告人戴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经查询案号为(2019)皖 0104 执 650 号的执行文书,前述刑 事案件判决已生效。

陈锋、戴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陈锋、 戴某案件的相关判决文书以及蜀山检察院出具蜀检刑不诉[2022]Z2 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司最终未被起诉,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综上,上述案件已结案,索贝数码不会被追加起诉,亦无需承担相关责任,索贝数码及其实际控制人姚平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上述事宜被调查、立案侦查或起诉的情况。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及政府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未发现犯罪记 录。

陈锋所涉案件中的相关行贿行为的行为构成犯罪,陈锋的刑事判决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存在犯罪事实。后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不存在因此被调查、立案侦查或起诉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涉及资本市场行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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