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国际税收合作的现状
积极倡导加入税收合作机制。2019年,由我国倡导的“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宣告成立。2020年巴基斯坦加入合作理事会,双方同在《乌镇行动计划》指引下,通过加强税收合作,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发展。在该机制内与 10 个以上成员签署税收协定并建立税收合作关系的,仅有中国、巴基斯坦等四个成员。
签定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1989年,中巴签署《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主要针对所得税和关税的减免,打开了双方在税收领域合作的大门,随后签署了第一、第二和第三议定书,主要对金融机构进行扩充明确,对金融机构、丝路基金为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提供贷款相关利息所得税减免予以扩充,极大减轻了中资金融机构为巴项目贷款取得利息的税收负担。
自由贸易协定取得新的突破。2019年,双方签署第二阶段贸易协定(FTA)议定书议定书,对2006年自贸协定中的货物贸易市场准入及关税减让表、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等内容进行修订升级,两国货物贸易自由化取得新突破。2022年,在武汉召开第二届国际中巴经济走廊会议,推动中巴税收合作走向深入。
电子数据交换进入实质运行阶段。2018年,中巴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税收电子数据交换进入实质运行状态。双方将每季度交换一次出口数据,联合打击低价报关等现象。对企业约束更严格,货物离岸价格成为关注焦点,进口商申报的清关金额必须与中国出口商向中国海关申报的出口金额一致,方可完成清关,否则将被罚款并退回出口商的产地证。
税收助力联合抗击新冠疫情。巴联邦税收委员会(FBR)修订《2001年所得税条例》“税收减免”相关内容,对 61 种进口防疫物资免征进口环节预提所得税,免税期限延长至 2021年末,极大减轻中方出口企业的涉税负担。中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免征税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施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政策等,为两国深入开展国际税收合作起了带头作用。
中巴国际税收合作存在的问题
合作依据法律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强。目前中巴相互协商程序主要依据国内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和《中巴税收协定》,前者属于办法,后者属于国际条约,法律层级较低,只能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协调征税权的冲突,不具备法的刚性和权威特征,执行弹性大易引起税收争端。
税制差大,易产生涉税争议。巴对居民纳税人采取属人原则,就其来源于世界各地的全部所得征税,其法律源于英美法系,属于判例法,以判例解决争端,税法每年更新一次,变动频繁。而中国的税收采取属人兼属地原则,国内税法属于成文法,以法律法规、税收条例等形式延续,相对固定。两国税制差异,易产生税收管辖权的争议。
巴方税收电子化程度不高,阻碍合作进程。中国正在进行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智慧税务建设、发票电子化改革和税务云平台建设,税务信息公开透明程度不断增强。但巴方税收电子化进程相对慢,涉税信息电子化处理能力不强,涉税数据获取和共享较难,信息不对称,阻碍税收情报交换。
新冠疫情形势给税收合作带来挑战。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税务部门采取线上办公,难以及时处理纸质涉税资料,无法进行实地调查、税企面对面沟通等,税收征管效能及合作力度受到挑战。
国际税收争端解决困难影响沿线各国对外投资。现有协定和协调机制法律层级较低,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约束,耗时久、效率低,增加企业的沉没成本。协商程序相关规定老旧、模糊而且方式单一,不能适应数字经济时代新形势,加之双方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启动和执行难度大,影响涉税争端解决的速度和质量,影响投资者积极性。
加强中巴国际税收合作的对策
强化两国法律制度保。提高法律层级。提升税收协定法律层级,将跨境涉税事宜的解决纳入征管法等,增强定性和刚性,以法的形式建立共同遵循的税收规则与指引。完善税收协定。完善税收协定,补充增值税(销售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内容,以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发展之需。建立协同体系。积极落实“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内容,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区域协同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和跨境税收服务咨询中心。
降低或消除两国税制差异影。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中国的营改增、税收征管改革、减税降费等成效显著。建议巴方及时进行改革,适应“一带一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确保税收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完善跨境税收法律法规。完善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如境外投资税收抵免政策,降低税制差异对投资者的影响。提升国际税收治理水平。协同提升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提高政策透明度,降低企业涉税风险,营造公平税负、无税收歧视的营商环境。
建立健全战略和政策沟通机制。加强政府战略政策沟通。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继续强化首脑会晤、外长对话、战略对话等,通过战略和政策沟通,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有效配置,用税收合作制度化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深化联合打击地区恐怖势力、分裂组织,切实维护“一带一路”沿线的和平稳定。强化多边税收协作沟通。发扬“一带一路”“开放、合作、和谐、包容”理念,将双方合作中涉及中美、中印的重大问题纳入合作框架,通过多边税收沟通协作,消除误解和分歧,寻求利益共同点。持续深化两国税企沟通。需要深入合作,发挥税收经济调节作用,搭建税企沟通平台,携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同应对疫情对经济的冲击。
加强合作共研争端解决之道。借鉴国际解决争端经验。借鉴OECD 倡导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第14项成果《使争议解决更有效》、第15 项成果《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及欧盟制定的《税收争端解决指令等》等,及时修订和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细化《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简化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建立多元化争端解决制度。引入补充仲裁方式,推动预约定价安排,灵活解决不同类型争端。助力共建多边税收合作平台。协同推动我国主导构建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落地生根,落实《乌镇行动计划》,成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中心,构建层级联动解决机制,有效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王一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