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2-9-15 9:48:22讯:
作为物料输送设备制造商,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泰机电或发行人)深主板首发申请拟募资72910.91万元分别用于“年产300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然而和泰机电招股书中对于一致行动人所涉行贿事件责任的披露不仅涉存在信息矛盾责任误导情形,且对于实控人拆借资金未还金额也存在与财报信息不相符合的情形。
行贿事件结果究竟谁是受益者
据和泰机电申报材料,作为发行人一致行动人之一的徐英,2003年至2014年间为获得经营企业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调剂、征迁、设备销售等方面的帮助,曾作为行贿方涉及三起(朱某、高某、赵某)受贿案件,行贿金额分别达1120万元、50万元、23万元。
申报材料称,根据发行人、徐英及其他相关方的银行流水记录,发行人并未向徐英提供朱某、高某、赵某案中的行贿资金。徐英并未为发行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发行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风险。2010年至2014年间征地拆迁补偿合规合法,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
图片来源:发行人预更新稿
而据发行人股权变更史,彼时徐青、徐英姐弟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100%,且徐英持股比例达49%。且据朱先良受贿案案情,2012年9月朱先良主持通过了对和泰机电公司的1.58亿元拆迁补偿款,但该价格超出了补偿底价。显然与发行人所称“未为发行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矛盾。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此外对于赵某受贿案中徐英涉及的23万元,发行人称不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图片来源:发行人预更新稿
而据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且第十条指出,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实控人未还金额与财报缘何不符
因违法成本低,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甚至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况,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滥用权利占用公司资金的案例层出不穷。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徐青、徐英、和泰控股多次资金拆借的情形,发审委也要求说明原因、合理性、合法合规性,相关拆借资金的用途,是否构成大股东资金占用。
申报材料显示,2019年发行人向徐青拆出资金177.54万元,收回218万元。其中121.54万元资金用于其子女生活费;2020年发行人向徐青拆出资金1115.14万元,收回1101.95万元。其中69.10万元用于其子女生活费,821.04万元借予朋友公司经营。报告期内徐青占用公司资金参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已于2020年8月归还了所占用款项本金及利息。徐英个人原因累计占用公司资金205万元,上述款项本金及利息已于2020年10月收回。
需要指出的是,2020年徐青从发行人处拆借821.04万元借予朋友公司经营,相关款项收回时间为2021年7月。而发行人2020年末应收款余额仅为644.67万元,且应收款方名单中也未出现发行人实控人的名字。
图片来源:发行人预更新稿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发行前和泰机电仅有四名股东,和泰控股(杭州和泰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培信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比为80.41%;海泰精华﹝杭州海泰精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为17.53%;自然人股东徐青、徐英分别持股比为1.05%、1.01%。实控人徐青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发行人45.87%股份;徐英(徐青之姐)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4.68%股份;冯以琳(徐英之女)通过和泰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39.40%股份。且徐青、徐英及冯以琳为一致行动人。徐英1995年6月至2020年10月曾历任和泰有限(发行人前身)员工、副董事长、董事。不过,就在发行人冲刺上市前夕的2020年10月,徐英退出了董事职位。徐青则曾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退出董事长职位,改由其表兄、彼时的董事、财务负责人童建恩出任。直至IPO前夕徐青才又重新出任董事长一职。
2019年至2021年度,和泰机电营业收入分别为33525.93万元、41047.38万元和51165.41万元,扣非净利润分别为7367.73万元、9978.98万元和14354.48万元。营收和扣非净利润稳定增长的情况下,结合曾经频繁的资金拆借及高管人员的频繁变动,实控人一家股权高度集中的风险或尚需考虑。
(文章来源:中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