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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经理离职静默期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加入日期:2022-5-31 8:15:45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2-5-31 8:15:45讯:

   公募基金经理离职是基金业长期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并且这一现象在近年来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根据统计,从2016年至2021年,基金经理离职人数分别为155人、168人、186人、224人、253人、323人。

  公募基金经理离职,对于公募基金来说,这是人才的流失,它不仅会对公募基金的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还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毕竟作为一家基金公司来说,培养一名合格的基金经理是要付出较大代价的,这其中甚至不排除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牺牲。毕竟基金经理都是在投资亏损中成长起来的。可以说,每一个基金经理都是基金持有人用钱培养起来的。而在这些基金经理终于拥有了一定的理财能力之后,他们却离职了,甚至“奔私”了,这显然是对基金公司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一种损害。

  所以,尽管对于基金业来说,公募基金经理离职是一个正常现象,但公募基金经理离职对基金公司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损害问题还是需要得到重视,并希望能够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也正因如此,在最近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中,公募基金经理的离职问题,被提到监管的日程中来了。

  比如,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管理,构建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经理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这里的“关键岗位人员”当然也包括公募基金经理在内了。

  而在《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十八条款中,监管机构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了更详细的阐释: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同时,按照追索扣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未能勤勉尽责的离职人员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

  公募基金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规定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在客观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募基金经理离职“奔私”的成本,减缓公募基金经理“奔私”的进程。毕竟根据静默期制度的规定,一些公募基金经理要从公募离职、发行自己的私募产品,就得等到1年之后才可以。而在不能发行私募产品的这1年之内,这些基金经理人脉资源的流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公募基金经理“奔私”将会因此而慎重许多。

  当然,就公募基金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来说,并不能真正阻止基金经理等离职及“奔私”,实际上,也没有必要严格阻止基金经理“奔私”,毕竟“奔私”也是基金经理个人的一种选择,其他人或组织、单位也不宜强行阻止。不过,对于公募基金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来说,还是有必要作出进一步完善的。毕竟按照《规定》,设立1年期的静默期,虽然延缓了基金经理“奔私”的进程,但并不能改变基金公司及基金持有人因此而蒙受损失的局面。

  那么,如何对公募基金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作出完善呢?本人以为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对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离职“奔私”,或奔其他公募基金公司(即“奔公”),实行“转会制”,对于有意离职去私募或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由接收单位向基金经理所在单位支付转会费,基金经理所在单位收到转会费后放人,基金经理同时就可以到接收单位(包括私募基金公司与公募基金公司)报到,这种以支付转会费的方式离职“奔私”或“奔公”的基金经理,其静默期可以规定在0到6个月。

  二是对于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离职,如果没有接收单位来支付“转会费”的,则可以设置较长的静默期,比如设立3年的静默期,3年静默期期满后可以“奔私”或“奔公”。当然,基金经理离职准备自己创业开办私募公司的,基金经理可以自掏荷包向原所在单位支付“转会费”。这样基金经理离职后的静默期与前款保持一致,设为0到6个月。这个静默期正好也是基金经理离职后筹备开办私募基金公司的时间,并不会影响基金经理的创业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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