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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自导自演”上市?公司回应:被上市顾问坑了已报警!还被骗上千万

加入日期:2022-3-23 8:31:5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2-3-23 8:31:54讯:

  敲假钟上市的视奕科技成了受害者?

  3月21日,该事件又有了最新进展。视奕科技回应称,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公司受到了所委托的上市顾问的误导,上市顾问的行为已涉嫌欺诈。目前,视奕科技已报警。

  据介绍,视奕科技委托一家上市顾问公司对港股目标上市公司实施要约收购,且向上市顾问转了1160万元定金。双方协议约定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经上市顾问同意,视奕科技于今年1月22日在酒店举办了上市敲钟仪式。假敲钟上市一事受到普遍关注。

  “上市顾问未开展对目标公司的收购事宜,也未退还定金,涉嫌合同欺诈。”视奕科技称。券商中国记者目前尚未确认涉事上市顾问对此的回应。

被上市顾问所误导?

  “事件发生以来,公司迅速自查自纠,发现系受公司所委托的上市顾问公司——粤商上市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粤商顾问’)信息误导产生,且粤商顾问的行为已涉嫌欺诈。”视奕科技回应称。

  据了解,视奕科技确有委托粤商顾问对港股目标上市公司实施要约收购。视奕科技认为,在公司内部年会上安排的“敲钟”仪式,粤商顾问未尽规则解释和合规建议之职责,反而给予虚假信息误导,促进公司做上述安排。

  2021年12月30日,视奕公司和粤商顾问签订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意向委托协议》(下称“委托收购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书约定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该协议还约定,粤商顾问必须按约定发布公告,将要约收购的权利转让给视奕公司,并协助将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为视奕公司指定的名称;同时按协议约定,粤商顾问协助将上市公司指定的董事局主席变更为视奕公司指定的人员。

  协议签订后,视奕公司陆续向粤商顾问支付了委托收购意向金,另向粤商顾问支付了相关服务费用,此费用用于粤商顾问服务视奕科技在香港租赁视奕科技的办公地点,以便后续收购行为的开展。

  据介绍,粤商顾问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称,其本人实际掌控了香港上市公司基石控股(代码:01592)的58%股权。《委托收购协议》指的收购对象即基石控股。在粤商顾问总经理王某的主导下,视奕公司还和基石控股(HK01592)的全资子公司Stable Wealthy Holdings Limited签订了一份关于双方在大健康产业及视力健康分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Stable Wealthy Holdings Limited在备忘录合同签章处的签名为基石控股的执行董事张丽。

  《谅解备忘录》系由粤商顾问总经理王某提供。王某还声称基于港交所要求,让视奕科技提供一份关于上述合作的说明文件,此说明文件已于2022年1月27日以扫描文件形式发给王某。

  视奕科技委托粤商顾问全程处理在香港上市事宜,王某确认了整个上市流程计划书并出席了上市敲钟仪式。

  视奕科技称,作为公司的上市顾问,粤商顾问的王某并没按照协议约定变更收购对象的名称,亦未变更董事局主席。

  2022年3月18日,基石控股发出公告,称与视奕科技并无直接或间接关系交易。视奕科技表示,粤商顾问可能存在涉嫌欺诈并误导公司,现已向辖区警方报案并委请律师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局称上市消息不实

  此前,针对视奕科技搞假上市一事,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回应称,上市消息不实。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告称,近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厦门视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视奕科技”)虚假宣传“在港上市”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核实,该公司在网络平台及线下发布会发布的“奕见未来,邀您共同见证视奕科技开启荣耀!”中所表述的“2022年元月22日,视奕科技即将于港交所正式敲钟上市”的消息并不属实。该公司目前未在港交所上市,请广大市民和投资者注意识别。

  视奕科技的假上市仪式,还与一家港股上市公司扯上了关系,这家公司是飞扬集团。券商中国记者获悉,飞扬集团于2019年6月份在港交所上市,是一家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的旅游服务提供商,主要提供旅行团销售和配套服务。

  今年稍早前的2月10日,飞扬集团公告称,其与视奕科技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订约方同意在全球大健康行业进行战略投资合作。待进一步磋商后,订约方可透过不同方式进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及投资于合营公司并透过并购对合适的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为180天,而合作的条款有待进一步磋商及签立具体协议。

  3月11日,飞扬集团发布澄清公告。公告称,本公司董事会注意到若干网上媒体报道本集团与视奕科技之间的业务合作。董事会谨此澄清。

  澄清公告表示,首先,公司于2022年2 月10日作出的公告所披露公司与视奕科技于同日订立的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性质为不具法律约束力,旨在为后续展开具体合作做框架指引,有效期仅为框架协议日期起180日。

  其次,截至公告日,双方概无就框架协议项下合作事宜进行任何磋商、协议或安排。再次,据董事会所深知、全悉及确信,视奕科技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概无成为公司股东以作为框架协议的一部分。最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并非视奕科技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如有)的股东。公司与视奕的业务及财务运作互相独立,概无关联。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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