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2-3-19 10:47:46讯: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参加广东团小组审议会议时表示,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进行规制,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无期。个人以为,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罪的刑期,将在市场上产生巨大的震慑效果,背后的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证监系统的代表,自2019年以来,王建军每年都提交了相关提案或提出相关建议。除了去年全国两会提交的是关于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的建议外,2019年、2020年以及2022年全国两会,王建军的提案都和欺诈发行罪有关。而且,2020年与2022年,王建军都建议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凸显出其对于欺诈发行的关注程度。显然,这也与王建军身处监管者的位置,以及对于欺诈发行危害的认识有关。
事实上,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的范畴并非没有道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认定为触犯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条款,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欺骗行为,也是一种诈骗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也是为了从市场中窃取利益。而金融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罪行,也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其他方那里窃取利益。因此,欺诈发行罪与金融诈骗罪中的诸多种罪行有相通之处。
尽管新版证券法已经施行,但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个人以为仍有提高的空间。违反证券法,主要受到的是行政处罚。比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欺诈发行既成事实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对责任人员也是进行罚款处罚。从证券法的角度讲,欺诈发行的处罚亦是一“罚”了之。
触犯刑法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欺诈发行涉及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以往的案例看,像万福生科前董事长因欺诈发行获刑三年半,而云南绿大地前董事长则获刑10年。之所以有差异,主要与涉及金额、财务造假时间长短、性质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有关。
尽管资本市场中不乏因欺诈发行而获刑的案例,但客观上讲,相关人员即使获刑,其因为欺诈发行却从资本市场中获取了不菲的利益。一家本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造假实现上市,其资产估值无形中会享受巨大的溢价,像云南绿大地前董事长即是最好的例证。
正因为如此,在此后的新股发行,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也出现过财务造假的案例。这也从侧面说明,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铤而走险者仍然大有人在。
因此,对于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提高至无期徒刑,个人是非常赞成的。从有期到无形,责任人员违规成本提高了。这对于震慑市场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都将是大有裨益的。特别是,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已经建立,且已有康美药业案作为前车之鉴的背景下,欺诈发行背后的赔偿金额或同样是巨大的。如此,将形成行政、经济、刑事处罚“齐头并进”的局面。而违规成本的提高,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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