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2-1-15 3:42:05讯:
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票据市场迎来久违的变革。
1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早在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从明确承兑和贴现资质要求、加强风险防控、缩短最长付款期限、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监管等多方面对滞后于市场实践的旧规定作出修改,旨在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
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持票企业提供贴现融资、商业银行之间转贴现交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再贴现融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样化,部分票据的功能和性质发生变化,《办法》对承兑和贴现的管理滞后于市场发展实践。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表示,根据票据业务发展变化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需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完善《办法》,加强票据承兑和贴现资质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新增比例上限封堵套利空间
票据市场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央行每月公布的金融和社会融资统计数据中,以票据贴现为主票据融资纳入当月新增人民币贷款的统计中,而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则纳入当月社会融资增量的统计中。央行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12.02万亿元,其中,票据融资增加1.5万亿元,占比达12.5%。
与《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在于加强风控防控。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
监管统计研究院院长刘诚燃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上述新增的比例限制可以减少银行通过循环签发银票进行利差套利的空间,随着票据融资从普惠小微考核中剔除,也避免出现转贴现利率接近为零的市场扭曲情况。
“以前没有承兑额比例限制时,有银行开出的承兑额占总资产比重过大,带来很大资金空转风险,后来监管通过票贷比、贴贷比等指标进行监测,但终究未上升为监管指标。同时,限制保证金余额占比则可以减少银行与企业合谋,通过高比例保证金开承兑汇票等做大资产负债和表外规模的情况。”刘诚燃称,随着银行承兑汇票供给的减少,银行通过票据贴现虚增信贷投放规模的情况也会得到进一步缓解。
为加强对银行作为承兑人的风险防控,征求意见稿除了通过新增上述比例限制外,还进一步细化承兑人资质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具有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经许可办理票据承兑业务;有健全的票据承兑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有健全的票据承兑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的情况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做以区分,首次单列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满足的相应资质,如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法人最近二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行为、财务公司及所属集团法人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等。
缓解中小企业账期之痛明确商票期限不得超6个月
中小企业对票据普遍有着“爱恨交织”的复杂感受。一方面,票据融资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实现形式;另一方面,票据也拉长了中小企业的账期,处于产业链强势地位的核心企业通过向中小供货企业支付承兑汇票作为货款的方式,美化了自身账上的现金流,但中小企业要么需等上数月,待到承兑汇票到期才能“解锁”获得现金,要么就得牺牲一定成本将承兑汇票提前贴现。
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显示,2021年11月,票据市场业务总量13.26万亿元,同比增长16.17%。2021年1-11 月,累计承兑21.37万亿元,其中,银票承兑18.1万亿元,同比增长9.54%;商票承兑3.27万亿元,同比增长7.78%。
中小企业深受账期之苦也引起了政府的关注。2020年5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研究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上述提及的商业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前者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兑付期限通常大于银行承兑汇票,在1997年版的《办法》中,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明确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国资委在近日发布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中,同样强化非现金支付管理。国资委要求,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2022年起,除原有合同已有书面约定外,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时限。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从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票据市场。文件提出,商业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并由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依法处以罚款。商业汇票承兑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承兑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兑付商业汇票票款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业务。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