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融法院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版,对2019年1月出台的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进行全面升级。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定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三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共妥善化解证券纠纷10723件,平行案件平均审理时长缩短至17.71天,中小投资者获赔金额达6.73亿元,审判质效显著提升,诉讼成本大幅降低,取得了良好的改革示范效果。首例示范案件入选“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被最高法院写入2020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
随着证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及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为更好地适应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新形势、新需求,让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发挥更大活力、更大效能,上海金融法院在提炼总结《规定》实施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解决《规定》1.0版中章节体系需进一步优化、平行案件审理程序需进一步简化、专业支持机制需进一步强化等实际问题,对《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使示范判决机制的体系更加全面、程序更加简化、规定更加细化。
修订后的《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共十章八十一条,新增平行案件的审理、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机制保障三个章节,增加三十三条,修改二十八条。修订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平行案件的审理
更加注重平行案件的审理,专设平行案件一章,对平行案件的审理原则、损失核定、庭审方式、裁判文书等作出全面规定。
二是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
增设一章,就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诉讼保全与执行的一些特殊规则和创新探索予以明确,补齐示范判决机制的重要一环。
三是机制保障体系建设
示范判决机制作用的发挥,不仅需要完备的示范判决机制自身规则,还依赖于一系列配套合作机制的保障。本次修订专设一章,系统集成了信息共享、交易数据对接、多元解纷、民事赔偿优先及风险防范等保障机制并予以深化完善,形成协同配合、相互促进的合力。
本次修订坚持依法合规与创新机制相协调、保障权益与提高效率相统一、立足现实与适当前瞻相结合的原则,在以下方面进一步进行创新探索:
强化调解优先原则
规范先行调解程序、完善诉调对接流程,示范判决生效后要求平行案件当事人先行调解。同时将诉讼费用的减免标准进一步向立案前委派调解倾斜,引导当事人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简化平行案件审理
平行案件以集约化审理为原则,已经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可以不再举证、质证。裁判文书以要素式为主,对赔偿金额可通过申请复核、作出裁定的方式进行补正。为加强示范件的引导作用,平行案件的损失核定一般委托示范案件选定的损失核定机构,并依法限制当事人在平行案件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滥用诉讼权利,进一步加快诉讼进程。
深化在线诉讼改革
结合平行案件法律关系简单、诉讼金额较低、调解意愿较强、外地当事人占比高的审理需求,将在线诉讼的异步审理方式扩张适用至平行案件的庭审程序,提高诉讼便利程度。探索建立证券纠纷案件登记制度,依托在线诉讼服务综合平台,实现从调取交易记录、委托损失核定,到案件登记、多元调解、开庭审理、送达文书等诉讼环节一站式、全流程在线进行。
规范专业支持机制
在全国率先探索损失核定机构的名册管理制度,促进损失核定机构规范发展。上海金融法院将于近期出台损失核定机构名册管理规定,明确损失核定机构资质条件及名册编制程序。此外,新规还对损失核定机构的选定程序加强规范,并完善了以损失核定机构和鉴定人等为第一层、专家辅助人为第二层的“双层”专家制度相关规则。
创新案件执行规则
规定依职权保全不以个案标的金额为限,通过建立先行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控人财产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机制、借鉴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引入赔偿款通过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发放的相关规则等,全方位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