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3日讯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汇冀廊检罚字〔2021〕第7号)显示,佑昌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62.4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佑昌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该公司由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全资持股。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佛山照明(行情000541,诊股)”,000541.SZ)2021年半年报显示,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而佑昌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方。
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十条:企业跨境融资业务: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可意愿结汇。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实验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