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近日公布对大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银行”)佛山支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佛汇处〔2021〕4号显示,大新银行佛山支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资料;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对该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0873万元,处罚款28万元。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