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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树资本董事长骆江峰违法遭罚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加入日期:2021-8-18 14:25:3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8-18 14:25:34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4号显示,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树资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龙树资本稳增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八章第三条约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1月10日,龙树资本稳增1号托管户向龙树资本鼎兴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鼎兴1号)募集户转账共计3489.3万元,用于认购鼎兴1号所持有的龙树资本鼎兴3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鼎兴3号)的份额,进而投资于鼎兴3号所持有的顺丰定增专项基金的份额。该事项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龙树资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骆江峰,总经理何建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龙树资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骆江峰、何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4号

  当事人: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树资本或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

  骆江峰,男,1982年4月出生,龙树资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何建,男,1980年3月出生,龙树资本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平潭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龙树资本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龙树资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龙树资本稳增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八章第三条约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1月10日,龙树资本稳增1号托管户向龙树资本鼎兴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鼎兴1号)募集户转账共计3,489.3万元,用于认购鼎兴1号所持有的龙树资本鼎兴3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鼎兴3号)的份额,进而投资于鼎兴3号所持有的顺丰定增专项基金的份额。该事项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上述事实,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基金合同、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骆江峰,总经理何建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龙树资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骆江峰、何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行情601998,诊股)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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