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青岛德瑞骏发生物股份(行情600201,诊股)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明,青岛德瑞骏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骏发生物”,836530)有以下违规事实:
1、违规对外担保
2019年7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敬清控制的企业青岛德瑞鳌澜马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鳌澜”)向青岛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资管公司”)、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6000.00万元,期限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邹敬清、青岛德瑞骏发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骏发生物与资管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上述600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84.92%。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因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德瑞鳌澜未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2020年11月25日,德瑞鳌澜及保证人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涉诉金额6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70.39%。经审理,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26日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书。公司于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时均未及时披露,于2021年4月20日披露《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骏发生物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骏发生物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邹敬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骏发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邹敬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骏发生物成立于2011年9月2日,注册资本4000万人民币。骏发生物于2016年3月21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836530,主办券商为中泰证券(行情600918,诊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600918.SH)。
骏发生物2020年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邹敬清直接持有1690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42.25%,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挂牌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挂牌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挂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103号
关于对青岛德瑞骏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青岛德瑞骏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发生物),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23号。
邹敬清,男,1965年12月出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骏发生物有以下违规事实:
1、违规对外担保
2019年7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敬清控制的企业青岛德瑞鳌澜马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鳌澜”)向青岛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资管公司”)、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6000.00万元,期限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邹敬清、青岛德瑞骏发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骏发生物与资管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上述600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84.92%。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因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德瑞鳌澜未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2020年11月25日,德瑞鳌澜及保证人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涉诉金额6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70.39%。经审理,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26日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书。公司于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时均未及时披露,于2021年4月20日披露《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骏发生物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骏发生物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邹敬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骏发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邹敬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