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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董事长黄建荣遭监管关注未规定期内执行分红

加入日期:2021-4-26 16:56:36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4-26 16:56:36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西藏珠峰(行情600338,诊股)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47号)显示,经查明,2019年10月26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600338.SH)披露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公司9.14亿股(914210168股)股本总额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3元(含税),无送股和转增股本。涉及资金规模约为2.74亿元。

  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2019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2020年6月10日,公司披露利润分配实施进展公告称,由于公司生产运营不确定性提升,叠加运营资金压力加大,以及公司外部融资能力受到限制等原因,公司无法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分配方案。公司将待生产运营恢复正常,运营资金周转平稳时,再及早向全体股东实施该利润分配方案。

  另经查明,2021年3月2日,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基于公司已具备向股东实施现金红利分配的条件,将重新执行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现金红利已于2021年3月8日发放完毕。

  上交所判定,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事项,与投资者回报和权益直接相关,将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本应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对外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并按照公开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分红。公司已对外披露、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但公司并未按照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公开披露的现金分红方案,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也未就影响分红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4.5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任期自2011年6月3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任期自2016年1月31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财务总监张树祥(2016年10月17日至今)作为财务管理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未能有效执行对外披露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也未充分揭示风险,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建荣、董事会秘书胡晗东、财务总监张树祥予以监管关注。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西藏珠峰成立于1998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9.14亿元,于2000年12月27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50亿股,持股比例38.25%。

  黄建荣自2011年6月3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6月30日;胡晗东自2016年1月31日至今任董事长特别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张树祥自2016年10月17日至今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公司年报显示,黄建荣,男,1957年10月出生。自1996年5月起至今任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998年5月起至今任上海新海成企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3 年7月起至今任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06年10月起至今担任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9月起至2014年4月任西部矿业(行情601168,诊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2010年6月起任公司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2018年3月30日起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瑛、黄建荣,二人系父女关系。

  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会议同意以目前公司最新股本总额9.14亿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3元(含税),无送股和转增股本。本次共分配利润2.74亿元(274263050.40元),剩余尚未分配利润6.52亿元(652028678.68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主要经营实体――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塔中矿业有限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和运营资金压力加大。公司现阶段的防疫抗疫和维护健康安全急需资金保障,过渡到后疫情阶段的维持运营和全面复产也需要资金支持,而目前的经营性现金流和外部融资均进展不顺。基于上述考虑,公司不能如期实施2019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4.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规定: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规定: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保证将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同时在指定媒体上按照本规则规定披露。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047号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西藏珠峰,A股证券代码:600338;

  黄建荣,时任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晗东,时任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树祥,时任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2019年10月26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或公司)披露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公司914,210,168股股本总额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3元(含税),无送股和转增股本。涉及资金规模约为2.74亿元。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2019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2020年6月10日,公司披露利润分配实施进展公告称,由于公司生产运营不确定性提升,叠加运营资金压力加大,以及公司外部融资能力受到限制等原因,公司无法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分配方案。公司将待生产运营恢复正常,运营资金周转平稳时,再及早向全体股东实施该利润分配方案。

  另经查明,2021年3月2日,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基于公司已具备向股东实施现金红利分配的条件,将重新执行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现金红利已于2021年3月8日发放完毕。

  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事项,与投资者回报和权益直接相关,将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本应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对外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并按照公开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分红。公司已对外披露、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但公司并未按照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公开披露的现金分红方案,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也未就影响分红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4.5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任期自2011年6月3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任期自2016年1月31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财务总监张树祥(2016年10月17日至今)作为财务管理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未能有效执行对外披露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也未充分揭示风险,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已经在2021年3月实施完毕履行了利润分配方案,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的不良影响、保障了投资者利益,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建荣、董事会秘书胡晗东、财务总监张树祥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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