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信息 >> 文章正文

交通银行郑州中原中路支行违法遭罚贷款三查不尽职

加入日期:2021-4-23 12:12:13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4-23 12:12:13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3日讯日前,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显示,交通银行(行情601328,诊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601328.SH)郑州中原中路支行存在贷款“三查”不尽职的违法违规事实。河南银保监局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该支行处罚款5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显示,陈冬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中路支行“贷款‘三查’不尽职”负有责任。河南银保监局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陈冬处以警告。

  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须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评价,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评价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在评价中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评价结束后应及时出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