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显示,经查,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管理费、未签订委托出单协议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员工使用他人工号录制保单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虚列业务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签订委托出单协议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员工使用他人工号录制保单的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十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显示,经查,2019年4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管理费的违法违规行为,邱立作为时任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工作组组长,主导、知晓、审批支付了上述费用,并提供个人账户协助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实施虚假列支、套取管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审批责任和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邱立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5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20.30亿元。该公司大股东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行情600350,诊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持股19.7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68号鸿宇大厦酒店式公寓幢708室
负责人:周飞
经查,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管理费、未签订委托出单协议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员工使用他人工号录制保单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有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救援增值服务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复印件;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凭证;销售保险额外营销费用对应的保单清单;相关公司出单明细;保险代理合同复印件;相关车险投保材料复印件;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调查笔录》;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业务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签订委托出单协议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员工使用他人工号录制保单的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对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十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1年4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当事人:邱立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20122197612******
住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昌路
所在单位及职务:泰山财险江苏分公司中介部业务员(时任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工作组组长)
经查,2019年4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管理费的违法违规行为,邱立作为时任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工作组组长,主导、知晓、审批支付了上述费用,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协助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实施虚假列支、套取管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审批责任和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救援增值服务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复印件;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凭证;销售保险额外营销费用对应的保单清单;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调查笔录》;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邱立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