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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侨生物虚增收入实控人收警示函主办券商为长江证券

加入日期:2021-3-22 19:37:26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3-22 19:37:26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8号。经查,发现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侨生物”,838051)存在以下问题:公司2018年度虚增收入646万元,虚增原材料采购535.74万元,虚增固定资产185.61万元,虚列广告费支出63万元;2019年度虚增收入1150万元,虚增原材料采购36.5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弘侨生物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网站还公布了关于对王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号。王弘于2016年至今担任弘侨生物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弘侨生物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王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弘侨生物成立于2009年9月15日,注册资本2450万元。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838051,主办券商为长江证券(行情000783,诊股)股份有限公司。弘侨生物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王弘、雷啸天;实际控制人为王弘,一致行动人为雷啸天,二人直接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57.77%。王弘,女,1971年9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1月至今,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8号

  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2018年度虚增收入646万元,虚增原材料采购535.74万元,虚增固定资产185.61万元,虚列广告费支出63万元;2019年度虚增收入1150万元,虚增原材料采购36.5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就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对定期报告予以更正,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3月12日

  关于对王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号

  王弘:

  我局在对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侨生物)现场检查时发现,弘侨生物2018年度虚增收入646万元,虚增原材料采购535.74万元,虚增固定资产185.61万元,虚列广告费支出63万元;2019年度虚增收入1150万元,虚增原材料采购36.57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王弘于2016年至今担任弘侨生物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弘侨生物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职尽责,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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