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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第二家金融法院挂牌!首案事关证券虚假陈述25名法官上阵这些官司都归它

加入日期:2021-3-19 2:24:27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3-19 2:24:27讯:

  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挂牌!

  这是继上海金融法院后,国内第二家金融法院正式成立。据悉,当天上午,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通过网上途径成功立案,成为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第一案。

  据3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管辖衔接指引,北京金融法院对一二审、再审案件及执行案件的处理均以3月18日为限区分管辖法院。

  北京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安凤德表示,北京金融法院将着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为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加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建设、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应有贡献。

  首批配备法官平均办案年限超过12年

  去年底,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北京金融法院按照直辖市中级法院设置,属于专门人民法院。3月12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任命北京金融法院院长、副院长和首批员额法官。北京高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蔡慧永出任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北京金融法院首任院长蔡慧永在成立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北京金融法院首批配备25名法官,平均年龄41.7岁,博士11名、硕士13名,平均办案年限超过12年,68%的法官被评为各类专家型人才。

  据媒体报道,25名法官中有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名、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司法实务研究专家)8名、各类审判业务标兵7名,近三年年均承办案件数量超过280件。

  新设的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同时,根据3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主要创新之处有:

  一是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二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三是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相关证券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突出了北京金融法院的全国性特色,也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审理这类案件。

  而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这是给予“新三板”与上交所、深交所同等的集中管辖待遇。

  首案通过网上途径获受理

  据悉,挂牌当天上午,北京金融法院完成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受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被告某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告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通过网上途径成功立案,成为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第一案。

  去年4月,北京高院出台了《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办法》,将可网上直接立案的案件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金融民商事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可以通过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或北京移动微法院的网上立案系统进行网上立案,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立案。同时,凡是通过网上方式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在后续审理执行过程中,都不需要重复向法院提交纸质版起诉材料。

  以3月18日为限区分管辖法院

  对于当事人来说,最为关心的是相关案件管辖和相关审判业务如何调整。对此,北京高院3月17日发布《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对于涉金融民商事和金融行政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案件的管辖衔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均以3月18日为限区分管辖法院。

  如:对于一审案件,《指引》明确,以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确定一审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当事人已经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向北京市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由接收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处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由北京市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发生诉讼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对于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等大体都遵循以3月18日为限区分管辖法院的原则。

  不过《指引》也提出,一审案件中,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移送北京金融法院或者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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