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讯 昨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人保寿险北京市分公司石景山支公司存在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北京银保监局责令人保寿险北京市分公司石景山支公司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给予当事人李丹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给予当事人李震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