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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最高法发声!这些案子涉及小米、阿迪达斯、五粮液、鄂尔多斯

加入日期:2021-3-16 8:27:50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3-16 8:27:50讯: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天,最高法发布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五粮液(行情000858,诊股)公司与徐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一批典型案例被公布。

  “小米”告赢“奔腾” 获3倍赔偿

  在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

  最高法公布的该案基本案情显示,2011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注册了“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等。此后还陆续申请注册了“五粮液鄂尔多斯 src=http://getimg.jrj.com.cn/images/2021/03/weixin/one_20210316070906993.png>”“智米”等一系列商标。2011年11月,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炊具、热水器、电压力锅等。2018年“小米生活”注册商标因“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宣告无效。此外,在中山奔腾公司注册的90余件商标中,不仅有多件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智米”标识近似,还有多件与“百事可乐PAPSIPAPNE”“盖乐世”“威猛先生”等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店商品的评论数可以作为认定商品交易量的参考依据。涉案23家店铺的销售额可以纳入本案侵权获利额的计算范围。同时认为:第一,直到二审期间,中山奔腾公司等仍在持续宣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第二,中山奔腾公司等通过多家电商平台、众多店铺在线上销售,网页展示的侵权商品多种多样,数量多,侵权规模大,该情节亦应作为确定惩罚数额的考量因素。第三,“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第四,被诉侵权商品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部分用户亦反映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中山奔腾公司等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导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良好声誉受到损害,应当加大惩处力度,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按照3倍确定赔偿额,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

  最高法指出,该判决全面分析阐述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恶意”“情节严重”要件以及确定基数和倍数的方法,既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销售特点,又全面分析了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倍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导向。

  销售假冒“五粮液” 被判刑并承担两倍赔偿

  五粮液公司与徐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徐中华等人因销售假冒的“五粮液”等白酒,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该案基本案情显示,五粮液公司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独占使用“五粮液鄂尔多斯 src=http://getimg.jrj.com.cn/images/2021/03/weixin/one_20210316070908994.png>”注册商标。徐中华实际控制的店铺曾因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及擅自使用“五粮液”字样的店招被行政处罚。徐中华等人因销售假冒的“五粮液”等白酒,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在徐中华等人曾因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下,一审、二审法院考量被诉侵权行为模式、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其基本以侵权为业,判令承担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法指出,徐中华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后又被人民法院裁判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一审、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准确界定“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等“情节严重”情形,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侵犯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权 被判赔偿上百万

  该案基本案情显示,阮国强等人出资注册成立的正邦公司于2015-2017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阿迪达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标权的鞋帮产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累计侵权产品数量高达1.7万余双。阿迪达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阮国强等人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2641695.89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正邦公司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后果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院选取189元/双正品鞋单价作为计算依据,采信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会计报表所显示的50.4%的毛利润率,并将正邦公司第三次被查获的6050双鞋帮计算为销售量,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均为鞋帮产品,并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于消费领域,酌情扣减40%,最终以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345779.28元的3倍确定了1037337.84元的赔偿数额。

  最高法指出,准确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前提。二审法院对于权利人尽了最大努力所举证据,不轻易否定,而是坚持优势证据标准,合理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同时,在适用“依请求原则”、认定“情节严重”方面也具有示范意义。

  鄂尔多斯”商标被侵权 获两倍赔偿

  在鄂尔多斯公司与米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审判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米琪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获利可以通过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产品单价以及产品合理利润率三者之积确定。鄂尔多斯公司的“鄂尔多斯”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天猫”店铺的产品利润率较高,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米琪公司作为“毛线、围巾线、羊绒线”等与服装存在紧密关联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其在自营网店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标识且侵权时间较长,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按照米琪公司因侵权获利的两倍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法指出,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严厉制裁恶意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信心和决心。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充分且清晰的阐述了认定“主观恶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时所应考虑的因素,使判决形成的过程更透明,判决结果更具有说服力。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高法本次公布的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中,还包括欧普公司与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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