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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招股书多处错漏与招商证券2保代齐收监管函

加入日期:2021-3-11 11:10:1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3-11 11:10:19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昨日,深交所下发了两则监管函。因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久盛电气”)招股说明书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深交所向其下发了监管函。而闫坤、张阳作为招商证券(行情600999,诊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也收到了一则监管函。

  2020年7月7日,深交所受理了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深交所发现久盛电气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招股说明书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实际情况不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久盛电气分别于2017年、2018年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入资金2260万元、1250万元。久盛电气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对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包括将上述拆入资金金额更正为2760万元、1295万元,并补充披露了2018年久盛电气向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及其配偶郑钰华拆入资金635万元,以及久盛电气2019年向关联方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556.17万元。

  二、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

  深交所在首轮审核问询问题2和问题9中,分别要求久盛电气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相关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对疫情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在回复问题2时,久盛电气仅披露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未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在回复问题9时,删除了有关疫情应对措施的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直至深交所后续问询后,久盛电气才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深交所指出,招股说明书及对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久盛电气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且未按照要求逐项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久盛电气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而闫坤、张阳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充分全面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对于久盛电气违规情形一,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全面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二、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和发表核查意见

  对于久盛电气违规情形二,闫坤、张阳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未按相关执业规范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进行全面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且未按要求逐项回复本所审核问询并发表核查意见。闫坤、张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保荐代表人闫坤、张阳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招股书显示,久盛电气主要从事防火类特种电缆以及电力电缆等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致力于成为防火类特种电缆领域的行业专家以及创新代表。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矿物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等防火类特种电缆以及中低压电力电缆和塑料绝缘电缆。

  久盛电气此次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41.24万股,均为新股发行,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拟募集资金4.68亿元,分别用于年产12000km无机绝缘电缆及年产600km油井加热电缆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审核中心监管函〔2021〕2号)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7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招股说明书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实际情况不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2018年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入资金2,260万元、1,250万元。发行人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对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包括将上述拆入资金金额更正为2,760万元、1,295万元,并补充披露了2018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及其配偶郑钰华拆入资金635万元,以及发行人2019年向关联方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556.17万元。

  二、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

  本所在首轮审核问询问题2和问题9中,分别要求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相关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对疫情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在回复问题2时,你公司仅披露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未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在回复问题9时,删除了有关疫情应对措施的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直至我所后续问询后,你公司才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你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且未按照要求逐项回复本所审核问询。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3月10日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闫坤、张阳的监管函(深证函〔2021〕170号)

  闫坤、张阳:

  2020年7月7日,本所受理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电气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你们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充分全面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2018年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入资金2,260万元、1,250万元。发行人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对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包括将上述拆入资金金额更正为2,760万元、1,295万元,并补充披露了2018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及其配偶郑钰华拆入635万元,以及发行人2019年向关联方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556.17万元。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全面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二、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和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在首轮审核问询问题2和问题9中,分别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相关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对疫情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在回复问题2时,发行人仅披露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未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在回复问题9时,发行人删除了有关疫情应对措施的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且保荐人未按要求对问题9发表核查意见。直至我所后续问询后,发行人及保荐人才补充披露并发表核查意见。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闫坤、张阳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未按相关执业规范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进行全面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且未按要求逐项回复本所审核问询并发表核查意见。闫坤、张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保荐代表人闫坤、张阳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闫坤、张阳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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