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明确转板上市各项制度安排,规范转板上市行为。
一是明确转板上市条件。遵循市场导向,基于转板公司已经过公开发行、交易等实际情况,深交所要求,与创业板首发上市条件保持总体一致,转板公司需要符合创业板定位及首发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等。转板公司应当在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并满足股东人数不低于1000人、董事会审议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等条件。
上交所明确,转板公司向科创板转板的,应符合科创板定位,满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包括合规性、股东人数、累计成交量、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市值及财务指标等。转板公司范围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不存在应调出精选层情形的公司。
二是优化转板上市审核程序。鉴于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且转板公司已接受持续监管,具有规范运行基础,故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3个月压缩为2个月,提高审核效率。明确规定申请受理、审核问询、审议决定等转板上市审核的主要环节,以及申请文件和转板上市保荐安排,明确市场预期。结合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实践,做好审核制度衔接,强调转板公司、保荐人等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是限售安排衔接。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缩短为12个月,解限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转板上市后剩余限售期内继续限售。未盈利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相关人员所持股份限售事宜与未盈利企业首发上市保持一致。
四是交易机制衔接。沪深交易所明确,转板公司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其他交易安排适用交易所关于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定。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宜,与相关板块注册制下首发上市的股票保持一致。
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场总体认可《转板上市办法》的思路和制度安排,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据介绍,上交所经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合理可行建议,如将转板公司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由2个月延长至3个月,提升制度包容性。深交所广泛听取市场各方声音,对于合理可行的建议予以吸纳,进一步完善《转板办法》相关条款,明确成交量指标条件的计算范围,仅包含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交易量;借鉴首发审核规则相关规定,明确转板上市申请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明确实施现场督导情形不计入深交所审核时限、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