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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证券四川一经纪人违规收警示函代客操作配售申购

加入日期:2021-2-2 17:56:33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2-2 17:56:33讯: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王雷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王雷宇作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存在替客户操作证券配售申购及债券回购的行为。

  四川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王雷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6日。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5日,注册资本43.36亿人民币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英大”,600517.SH)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6.67%。

  国网英大成立于2000年9月27日,注册资本57.18亿元,于2003年10月10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7.47亿股,持股比例65.53%。公司年报显示,公司于2020年2月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完成后,母公司变更为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为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持有其100%股权。至此,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公司子公司。

  王雷宇自2016年11月13日获得英大证券证券经纪人执业资格,于2018年5月10日注销。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1]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雷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雷宇:

  经查,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你作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存在替客户操作证券配售申购及债券逆回购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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