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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国际山东违规收警示函评级中融双创违约债不尽职

加入日期:2021-2-10 18:30:17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2-10 18:30:17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0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号)显示,经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在“16长城01”“16长城02”公司债券评级过程中,未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部分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16长城02”首次评级的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时间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现对大公国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执业质量。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公国际成立于1994年3月10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8%。

  公司官网显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拥有政府监管部门批准的全部评级资质,能够对中国资本市场所有债务工具和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大公国际是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现有从事评级作业和研究的专业分析师150余人,其中90%具有证券从业资格,97%具有硕士、博士学历。成立27年来,大公国际独立研究制定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的信用评级标准,推动国内债务工具的创新设计与推广应用,先后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70多个行业的近万家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16长城01”债券全称“邹平长城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sh136486,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年限为3年,票面利率7.5%,兑付日2018年8月13日,发行规模6亿元,发行日期2016年6月13日。

  “16长城02”债券全称“邹平长城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代码sh136695,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年限为3年,票面利率6.98%,兑付日2018年11月8日,发行规模6亿元,发行日期2016年9月8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16长城01”即邹平长城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6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短期融资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本期债券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询价7.05%。“16长城01”主承销商为财通证券(行情601108,诊股),分销商为东北证券(行情000686,诊股)。

  “16长城02”即邹平长城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6亿元,发行期限为3年,债券利率6.98%,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短期融资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

  天眼查显示,邹平长城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中融双创(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项目组对评级对象进行考察、分析,形成初评报告,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7号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16长城01”“16长城02”公司债券评级过程中,未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部分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16长城02”首次评级的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时间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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