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唯鸿未对公司股权、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及相关主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及时披露;川娇农牧未对实际控制人被司法合计冻结44.66%的股份等信息及时披露;蓝源传媒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43.6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62名投资者的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对此,全国股转公司对当事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ST唯鸿
被纳入失信者名单
四川唯鸿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其一,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陈善明持有的公司股份3486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3.82%。该司法冻结期限为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如果全部或部分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针对上述股权司法冻结情形,股东未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代董事会秘书未在合理期限内查询公司股权冻结情况,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公司后于2020年1月16日补充披露了上述事项。
其二,公司及相关主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及时披露。自2020年4月16日起,公司及陈善明、公司子公司多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未及时披露,后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9月2日、2020年10月16日补充披露了上述事项。
其三,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及时披露。自2019年7月22日起,公司基本账户及多个一般账户被法院裁定冻结,相关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合计人民币695739.10元。公司未及时披露,后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9月8日补充披露了上述事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公司、陈善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川娇农牧
逾3849万股被冻结
川娇农牧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在信息披露方面,2018年8月30日及2019年6月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雪梅持有的合计3849.7万股挂牌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累计占比36.36%。2020年8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李疏仲持有的878.6万股挂牌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累计占比8.30%。
李雪梅、李疏仲、李学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李雪梅、李疏仲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6%,若全部被行权,将导致川娇农牧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上述股份冻结发生后,李雪梅、李疏仲未及时告知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李一汉未能及时查询并披露公告,截至目前,川娇农牧仍未就上述事项补充披露。同时,2015年至2020年,公司发生多起诉讼案件,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雪梅、李学杰多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截止目前,川娇农牧仍未补充披露。
在公司治理方面,2017年4月28日,公司子公司四川川娇和诚食品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李疏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2017年发生租赁费用14.4万元,占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03%。上述关联交易发生时,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分别于2018年6月8日和2018年7月2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一十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信息披露违规。李雪梅、李疏仲未及时将股权司法冻结事项通知挂牌公司,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李一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公司、李雪梅、李疏仲、李一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蓝源传媒
控股股东违规转让股份
2017年至2018年间,蓝源传媒控股股东彤悦网络技术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彤悦网络)与62名投资者签署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43.6万股蓝源传媒股份。因受让人不是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未开立新三板股票交易账户,所转让的股份由彤悦网络代为持有。
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以上投资者出具《四川蓝源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发展规划》,对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净利润作出预测,而上述信息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信息披露违规。
彤悦网络对外签署股份代持协议,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董事长余福康、董事会秘书郭立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彤悦网络、董事长余福康、董事会秘书郭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