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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一部门副总获刑5年贪污670万以赔偿客户损失

加入日期:2021-1-5 20:14:42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1-5 20:14:42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记者何潇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判决书显示,经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主管副总裁李某某决定,由王某(原渤海证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私下利用客户资金进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最终造成客户张某某损失1200余万元。此后,李某某和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共计669.56万元用于赔偿客户张某某的损失。最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经诉[2018]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4月28日因等待同案犯审判结果,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中止审理。2020年3月17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恢复审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康蕊、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孙薇、宋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渤海证券系国有控股公司,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3月任渤海证券公司营销中心综合管理部经理,于2010年3月经渤海证券公司党委考察决定,任渤海证券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2011年10月至11月间,为提高渤海证券公司市场份额,经渤海证券公司主管副总裁李某某(另案处理)决定,由渤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私下利用客户资金进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被告人王某参与实施该违规项目,最终造成客户张某某损失人民币1200余万元,除用个人资金外,李某某和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669.56万元用于赔偿客户张某某的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11月,为偿还客户损失,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预谋套取单位公款以偿还客户损失。被告人王某在李某某认可后与上海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融公司”)总经理周凯商议,决定以渤海证券公司下属5家营业部的名义与上海众融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购买该公司软件产品为名,向上海众融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439.5万元。2012年1月,上海众融公司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扣除税金后,将人民币420万元汇入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个人账户。后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客户张某某的资金损失。

  2011年11月,被告人王某虚构了订制印刷品的事实,由渤海证券公司向天津市宁河孝宗办公用品商行(以下简称“宁河孝宗商行”)支付印刷费人民币41.96万元。后宁河孝宗商行在扣除税金后,将人民币40.28万元返还至被告人王某的指定账户。后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将该款用于偿还客户张某某的资金损失。

  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给渤海证券公司下属北京西外大街营业部、天津华苑路营业部、天津云际道营业部、天津武清泉旺路营业部这5家营业部虚增预算,然后以票据报销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9.5万元。后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用于偿还客户张某某的损失。渤海证券公司营销中心以组织会议、支付印刷费等名目套取公款形成“小金库”。2012年1月,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将渤海证券公司营销中心小金库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38.6万元,用于偿还客户张某某的损失。

  2018年7月8日,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王某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立案调查,2018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被渤海证券公司纪检组人员送至天津市惩防教育基地接受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某贪污案期间,李某某退缴了上述全部赃款。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某某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669.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为弥补其所在公司违规交易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在征得主管领导李某某的同意后套取公款用于偿还客户的经济损失,虽系贪污行为,但与典型的以贪利为动机的贪污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判处。

  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考虑本案赃款已全部追缴之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渤海证券前身为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原天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原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天津滨海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家信托机构的证券营业部合并重组的基础上,集合国内多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大型证券公司,于2001年6月8日正式开业。2008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泰达国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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