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8号)显示,经查,山东监管局发现方正证券(行情601901,诊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601901.SH)济南分公司总经理许峰在任职期间兼任其他企业法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规定,反映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责令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并在2020年9月20日前,向山东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批会员,于2010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901)。公司目前已设立期货、合资投行、合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香港金控等六家子公司,并持有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7.75%。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38号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许峰在任职期间兼任其他企业法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你公司应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并在2020年9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