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宜昌市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违规行为。
人保财险宜昌市分公司个人代理人执业登记由该公司销售管理部负责,2018年该部门仅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给个人代理人办理执业登记,未给个人代理人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人员从业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宜昌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作出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人保财险宜昌市分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8日。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人员从业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
主要负责人:战胜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宜昌市分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宜昌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人保财险宜昌市分公司个人代理人执业登记由该公司销售管理部负责,2018年该部门仅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给个人代理人办理执业登记,未给个人代理人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上述事实,有个人代理人职业登记情况的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规定。
根据《保险销售人员从业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