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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淄博一营业部4宗违规遭责令改正提供假材料-股票

加入日期:2021-1-29 18:02:1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1-29 18:02:19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国元证券(行情000728,诊股)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4号)显示,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000728.SZ)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对合规人员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营业部柜台经办人员兼任信息技术岗。二是营业部自2017年5月成立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监控录像,未保存客户交易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监控录像。三是营业部员工王某青知晓客户乔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营业部员工张某睿知晓客户韩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进行下单测试。四是营业部向山东监管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真实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反映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对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17年4月20日。国元证券成立于1997年6月6日,注册资本43.64亿元,于1997年6月1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0月22日,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37亿股,持股比例21.48%。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条规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4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对合规人员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营业部柜台经办人员兼任信息技术岗。二是营业部自2017年5月成立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监控录像,未保存客户交易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监控录像。三是营业部员工王某青知晓客户乔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营业部员工张某睿知晓客户韩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进行下单测试。四是营业部向我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真实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反映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营业部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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