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 (记者 何潇 马先震)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1〕142020000821号)显示,2020年8月14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沪药监稽〔2020〕171号),要求对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行为依法予以办理。2020年8月24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月3日,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受托方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代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委托雪代公司生产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产品,由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料及包材。2018年11月23日,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将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的原料及包材送至雪代公司。2018年12月2日,雪代公司组织生产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批号:181203;限用日期:20211130;规格:12ml),经自检合格后成品放行共计2.02万支。2019年1月24日,雪代公司将上述2.02万支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全部交付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9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进行监督抽检,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其中4-羟基苯甲酸异丁酯(以酸计)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后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复检,上述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编号:SHCPCH200807519-2)其4-羟基苯甲酸异丁酯(以酸计)项目仍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
至2020年7月6日案发,上述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为26.91万元,认定违法所得为26.91万元。2020年7月7日,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实施召回措施,但因下级经销商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所指情形。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零柒拾贰元肆角(269072.4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注册资本9364.18万元。该公司为上海医药(行情601607,诊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医药”,601607.SH)全资子公司。上海医药2020年半年报显示,对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直接持股比例为100%。上海医药成立于1994年1月18日,注册资本28.42亿元,并于1994年3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607。
上海医药官网显示,上海医药是沪港两地上市的大型医药产业集团(港交所股票代号:02607;上交所股票代号:601607)。公司主营业务覆盖医药工业、分销与零售,2019年营业收入1866亿元,综合排名位居全国前列,入选上证180指数、沪深300指数样本股、摩根斯坦利中国指数(MSCI)。
相关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为原文:
机构代码:8072451693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嘉处〔2021〕142020000821号
当事人: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685497805C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技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岳星
2020年8月14日,我局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沪药监稽〔2020〕171号),要求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行为依法予以办理。2020年8月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月3日,当事人作为委托方与受托方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代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委托雪代公司生产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产品,由当事人向其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料及包材。2018年11月23日,当事人将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的原料及包材送至雪代公司。2018年12月2日,雪代公司组织生产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批号:181203;限用日期:20211130;规格:12ml),经自检合格后成品放行共计20160支。2019年1月24日,雪代公司将上述20160支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全部交付当事人。
2020年6月19日我局依法对上述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进行监督抽检,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其中4-羟基苯甲酸异丁酯(以酸计)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后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复检,上述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编号:SHCPCH200807519-2)其4-羟基苯甲酸异丁酯(以酸计)项目仍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
至2020年7月6日案发,上述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当事人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为269072.4元,认定违法所得为269072.4元。
2020年7月7日,当事人对上述龙虎舒醒精华露(劲爽)实施召回措施,但因下级经销商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证据卷页、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复印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打印件、产品成分对照表复印件、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召回指令、召回情况说明、当事人关于涉案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送货单复印件、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复印件、雪代公司成品送货单复印件、雪代公司出具的PHENONIPXB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涉案产品所用原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我局依法于2020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嘉听告〔2020〕1420200008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所指情形。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零柒拾贰元肆角。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没收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