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0日讯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9号显示,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科技,831790)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4月30日,凯德科技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凯德科技董事长吴乐海、董事会秘书方炜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凯德科技、吴乐海、方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凯昶科技于2006年12月8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吴乐海,吴乐海任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36.84%。方炜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在新三板挂牌(证券简称:凯昶德,股票代码831790),主办券商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16日,公司证券简称由“凯昶德”正式变更为“凯德科技”,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8年2月9日,凯昶科技公告称,为配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需要,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
2020年9月25日,凯昶科技公告称,因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股转系统批准,公司股票延期复牌,公司已于2020年4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延期恢复转让暨暂停转让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延期后最晚恢复转让日为2020年7月10日。
凯昶科技称,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相关事宜尚在审核中,摘牌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股票无法按原定的2020年7月10日复牌。由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披露的公平,避免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复牌时间无法合理预计。
相关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责令公开说明;(四)出具警示函;(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乐海、方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乐海、方炜:
经查,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4月30日,凯德科技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凯德科技董事长吴乐海、董事会秘书方炜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凯德科技、吴乐海、方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