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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亲密的人反戈一击曝出基金经理代持往事:婚前女友投资是什么性质?

加入日期:2020-9-28 7:04:20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9-28 7:04:20讯:

  对基金经理来说,最犀利入骨的“一击”,往往来自曾经“最亲密”的人。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就扯出了这么一个案子:上海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吕越超和其妻子邵某,因一桩婚前的投资而闹上法庭。

  妻子邵某诉称,两人还在恋爱期间,吕越超提出以其母亲名义购买一只“基金”,以避免“不方便”。此后尚是婚前女友的邵某几次汇款给吕越超母亲夏某,但多年后围绕该基金的权益谁属,两家陷于纷争。

  最终,法院再经过审慎调查后,做出了自己的判决。但围绕判决还有许多疑团未解:

  比如,此案涉及的“基金”究竟是怎样的产品?吕越超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违规?基金经理指导重要关系人做“基金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性质有何差异?婚前女友的投资是否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等。

  更敏感的是,对于基金经理投资“和融资上市”相关的基金或理财产品,该如何避免利益冲突,避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似乎需要更多明确规章来监管。

  

  01

  妻子诉请返还投资

  近日公布的一份名为邵某与吕越超、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判决书,讲出了这么一个定性复杂的故事。

  原告邵某诉称,邵某与吕越超于2015年6月相识恋爱,2015年年底,吕越超邀请时为女友的邵某参与购买收益较好的基金项目,由于吕越超系基金经理故不方便由其直接持有该基金,故吕越超提出以其母亲夏某某的名义购买基金,但相关事宜均由被告吕越超负责。

  此后的2015年12月7日至同年12月14日,邵某数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转账给被告夏某72.60万元;因被告吕越超认为金额不够,故原告又于2015年12月25日至31日数次合计转账给被告吕越超40万元。之后又于2016年7月6日、7日分二次合计转账给被告吕越超30万元,用于偿还被告吕越超因购买基金所借的30万元借款。

  上述借款均用于以被告夏某名义购买基金项目。2017年下旬该基金到期赎回,本金和收益均由两被告控制。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现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故提起诉讼。

  02

  丈夫婆婆双双“不同意”

  但被告吕越超和其母亲夏某共同辩称,两人对于原告所述转账时间及金额均无异议,但仅认可原告转账给被告夏某的72.60万元钱款确实是用于融资计划,后该融资计划并未上市,故无相应的回报及利息,现被告夏某同意归还原告该部分钱款,但该涉案钱款与被告吕越超无关,故不存在连带责任。

  对于其余转账钱款不认可是用于融资计划的,而是原告邵某与被告吕越超在恋爱期间及婚姻期间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的钱款,系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相互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属于赠与性质而非借贷。

  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法院细致研究“艰难”定性

  由于事涉“清官难了的家务事”,受理法院也对此案情做了非常仔细的梳理,最终认定如下:

  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邵某与被告吕越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6月相识,同年9月确认恋爱关系,2016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外,对上述的多次转帐记录,法院也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原告邵某向被告夏某合计转账汇款72.60万元、向被告吕越超合计转账汇款70万元之事实,已为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故予以确认。但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自其向被告夏某催讨次日起计算。

  而原告邵某诉请被告吕越超归还借款70万元,因被告吕越超否认该转账钱款系借款,考虑上述转账钱款发生在原告邵某与被告吕越超恋爱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间相互经济往来具有合理性,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上述转账钱款双方之间具有借款的合意,故法院难以认定

  法院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某借款72.60万元;

  二、被告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某借款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2.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04

  牵出案外的离婚案

  该审判文书案,还牵出了吕越超和邵某当时在进行的另一场官司——离婚案。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被告吕越超于2018年1月曾起诉要求与原告邵某离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7月30日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后被告吕越超于2019年初再次向该法院起诉离婚,该案目前(指法律文书形成时)尚在审理之中。

  法院还表示,原告邵某要求被告吕越超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虽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但对于上述转账钱款是否属原告邵某的婚前财产而产生的归属问题,可在原告邵琳琳与被告吕越超的离婚案件予以确认处理。

  05

  吕越超是谁?

  根据法律文书梳理的案情已经基本清楚,但还有很多背景值得交代。

  首先,大家肯定关心吕越超是谁?

  根据天天基金网的数据信息,目前,国内2000多名基金经理中,名叫吕越超的只有一位。就是海富通的权益基金经理吕越超。

  

  天天基金网亦显示,海富通的这位吕越超目前管理多只基金,管理总资产达到80亿以上,规模较大的有海富通股票混合基金等。

  

  但此吕越超是否就是上文中涉及的吕越超,目前无法确定。

  06

  基金经理购买资管产品亟需加大监管

  另一个关键点是,吕越超系基金经理,那么他为了避免“不方便”而介绍其婚前女友以其母亲名义买入某“基金”项目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那么问题来了:

  这个和融资相关的基金项目,是否属于证券投资?该项目是否和基金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女友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

  女友出资通过基金经理母亲来投资“基金”这个行为,是否属于应向基金管理人申报的行为?

  经向业内了解,目前对于基金经理等投研人员,投资基金以及相关理财产品的合规要求并不严格。有些大型基金公司甚至完全“豁免”报备。

  如果属实,那么更令人担心的情况出现了:考虑到目前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多,基金公司在管理核心投资人员投资、持有待上市公司的资管或理财产品方面,是否有足够安全措施?

  如果将来出现,某位基金经理持有的理财或资管产品所持有的个股上市,而基金经理用基民的钱往上推升新股上市价格,进而让自己间接牟利的行为,该如何避免呢?那个时候,基民大众的这部分利益该由谁守护呢?

  这可能是一个值得行业上下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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