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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得科技股权变动未信披遭警示财富证券时任主办券商

加入日期:2020-9-14 17:11:15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9-14 17:11:15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9号、40号)显示,经查,2018年6月至7月期间,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科技”)实际控制人刘重道与深圳市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投公司”)约定,由鸿投公司负责销售大股东湖南立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集团”,实际控制人也为刘重道)持有的立得科技股票。

  立得集团与相关投资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作出回购承诺,收取投资款,立得科技参与了股东身份确认、股权证发放等过程,并由立得科技向投资者出具了《股东身份确认函》。立得集团对外转让的立得科技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比例的23.55%,涉及立得科技股权明晰问题,立得科技在知悉大股东持股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未对股权变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对立得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对刘重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立得科技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立得科技(曾用名湖南立得皮革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注册资金1.25亿元,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高档鞋用革、沙发革、包带革、汽车坐垫。立得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刘重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刘重道、刘忠卿、颜婷婷,持股比例为59.53%、9.22%、7.03%。立得科技于2016年10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发行主办券商为联讯证券。2018年3月15日,立得科技的主办券商更换为财富证券,2020年2月24日,主办券商更换为西部证券(行情002673,诊股)。

  2018年3月19日,立得科技公告称,公司于2016年聘请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讯证券”)担任推荐券商,于2016年10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通过友好协商,财富证券承接其主办券商工作,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0年2月25日,立得科技公告称,立得科技与财富证券经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双方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2月26日,立得科技公告称聘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主办券商工作,并对立得科技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0年8月31日,立得科技公告称,因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尚未完成,《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工作亦尚未完成,公司未能在2020年8月31日前(含2020年8月31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立得科技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立得科技,证券代码:838210)自2020年7月1日起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强制停牌。

  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挂牌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挂牌公司出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等规定情形,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挂牌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刘重道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39号

  刘重道: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相关规定,我局对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科技”)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作为立得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你与深圳市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投公司”)约定,由鸿投公司负责销售大股东湖南立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集团”,实际控制人也为刘重道)持有的立得科技股票。立得集团与相关投资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作出回购承诺,收取投资款,立得科技参与了股东身份确认、股权证发放等过程,并由立得科技向投资者出具了《股东身份确认函》。立得集团对外转让的立得科技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比例的23.55%,涉及立得科技股权明晰问题,立得科技在知悉大股东持股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未对股权变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作为立得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2020年9月7日

  关于对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40号

  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相关规定,我局对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科技”)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立得科技实际控制人刘重道与深圳市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投公司”)约定,由鸿投公司负责销售大股东湖南立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集团”,实际控制人也为刘重道)持有的立得科技股票。立得集团与相关投资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作出回购承诺,收取投资款,立得科技参与了股东身份确认、股权证发放等过程,并由立得科技向投资者出具了《股东身份确认函》。立得集团对外转让的立得科技股份数量占其持股比例的23.55%,涉及立得科技股权明晰问题,立得科技在知悉大股东持股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未对股权变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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