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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达安买万山电力夭折标的副总A泄密副总B内幕交易

加入日期:2020-9-11 18:36:36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9-11 18:36:36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网站于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5号)显示,2018年年初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中达安(行情300635,诊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安”,300635.SZ)拟启动收购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电力”)100%股权,达安股份董事长吴某晔、万山电力四名自然人股东颜某晓、陈某猛、王某铭、陈峻岭及股东江苏亨通光电(行情600487,诊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600487.SH)等共同参与了本次计划的制定、论证。

  2018年9月19日,达安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万山电力的股东亨通光电、颜某晓、陈某猛、王某铭、陈峻岭签署《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合作意向协议》。

  江西证监局认定,达安股份上述收购事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14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

  当事人陈峻岭为万山电力副总经理和四个自然人股东之一,参与万山电力被达安股份收购事项的全过程,知悉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当事人邬振林担任万山电力副总经理,邬振林于2018年8月20日从陈峻岭处知悉达安股份收购事项,并在购买达安股份股票的过程中向陈峻岭打听达安股份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此外,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邬振林与陈峻岭共同参加会议,一起出差,存在联络接触。

  邬振林自2018年8月20日开始买入达安股份股票,持续买入至2018年9月17日,在上述期间内,“达安股份”为唯一买入股票,净买入数量2万股,成交金额25.77万元。2019年1月16日,邬振林将“达安股份”股票被全部卖出,获利5.72万元。

  此外,邬振林于2018年8月20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峻岭处知悉达安股份收购事项后,于当天通过微信建议多人买入达安股份股票,其中苏某城、邬振林妹妹邬某在听从邬振林建议后,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达安股份股票。

  邬振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达安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达安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陈峻岭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将达安股份收购事项泄露给邬振林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没收邬振林违法所得5.72万元,并处以5.72元罚款,针对邬振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对陈峻岭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4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达安成立于2000年8月8日,注册资本1.36亿元,于2017年3月31日在深交所挂牌,吴君晔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截至2020年6月30日,吴君晔持股2589.81万股,持股比例19%。

  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2日,注册资本4000万人民币,颜家晓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二大股东,亨通光电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1%,颜家晓持股比例为22.51%,当事人陈峻岭为第三大股东、董事,持股比例8.83%。

  中达安于2018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取得标的公司万山电力100%股权,其中,发行股份收购颜家晓、陈兆猛、王建铭、陈峻岭合计持有的49%股份,支付现金收购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51%股权,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收购对价参照标的公司2018年度承诺净利润,按照市盈率等指标计算,标的公司预计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为5200万元,本次交易对价按11.54倍市盈率计算为6亿元。具体承诺业绩及估值情况待双方根据尽调及评估机构评估情况确定。

  中达安于2019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显示,鉴于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及交易对方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同时相关重组工作涉及标的较为复杂,目前重组方案尚不具备完成条件和时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面临较大不确定因素。经充分审慎研究,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当事人:邬振林,男,1987年9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邬振林内幕交易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股份,证券代码:300635)股票、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邬振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12月29日,达安股份发布关于收购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60%股权的公告。

  2018年年初,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电力)四名自然人股东颜某晓、陈某猛、王某铭、陈峻岭根据财务数据初步测算万山电力达到业绩承诺,提出希望持有万山电力51%股份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收购其余49%股权,亨通光电方面未表示同意。

  2018年上半年,颜某晓向达安股份董事长吴某晔表达将万山电力股权转让给达安股份的意愿,并与亨通光电方面人员就万山电力股权转让价格事项进行沟通。

  2018年7月5日,吴某晔、颜某晓初步介绍了双方业务模式及发展历程,对后续合作可能性进行了初步探讨。

  2018年7月11日,万山电力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为同意上市公司对公司进行并购重组等相关事宜。

  2018年7月14日,颜某晓通过微信向吴某晔发送《合作意向书》《合作意向书-0712-补充协议》。

  2018年7月30日,达安股份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与万山电力开展合作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8年8月,颜某晓多次与达安股份方面人员洽谈后续双方合作事宜及工作安排。

  2018年9月10日开始,中介机构对万山电力的法律及财务进行尽职调查。

  2018年9月19日,达安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万山电力的股东亨通光电、颜某晓、陈某猛、王某铭、陈峻岭签署《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合作意向协议》。

  达安股份2018年9月19日发布的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所涉及的收购万山电力10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14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

  二、邬振林内幕交易“达安股份”股票情况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邬振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陈峻岭为万山电力副总经理和四个自然人股东之一,参与万山电力被达安股份收购事项的全过程,知悉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邬振林担任万山电力副总经理。

  邬振林于2018年8月20日从陈峻岭处知悉达安股份收购事项,并在购买“达安股份”股票的过程中向陈峻岭打听达安股份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此外,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邬振林与陈峻岭共同参加会议,一起出差,存在联络接触。

  (二)邬振林使用名下账户交易“达安股份”

  “邬振林”账户于2009年11月19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北大街证券营业部)。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17日邬振林名下农业银行(行情601288,诊股)账户共计向“邬振林”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9万元,后用于证券交易。

  “邬振林”证券账户自2018年8月20日开始买入“达安股份”股票,持续买入至2018年9月17日,在上述期间内,“达安股份”为唯一买入股票,净买入数量2万股,成交金额257,662元,买入数量与成交金额较其余时间买入的其他股票均呈明显放大的特征,买入意愿强烈。2019年1月16日,“邬振林”证券账户中的“达安股份”股票被全部卖出,获利57,248.68元,上述期间“邬振林”证券账户由其本人实际使用,证券交易通过邬振林本人名下手机号操作。

  三、邬振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情况

  邬振林于2018年8月20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峻岭处知悉达安股份收购事项后,于当天通过微信建议多人买入“达安股份”股票,其中苏某城、邬振林妹妹邬某在听从邬振林建议后,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达安股份”股票。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人员出差记录与情况说明、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公司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邬振林利用其名下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达安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邬振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达安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针对邬振林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7,248.68元,并处以57,248.68元罚款。

  二、针对邬振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行情601998,诊股)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0年9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

  当事人:陈峻岭,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峻岭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峻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12月29日,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股份,证券代码:300635)发布关于收购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60%股权的公告。

  2018年年初,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电力)四名自然人股东颜某晓、陈某猛、王某铭、陈峻岭根据财务数据初步测算万山电力达到业绩承诺,提出希望持有万山电力51%股份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收购其余49%股权,亨通光电方面未表示同意。

  2018年上半年,颜某晓向达安股份董事长吴某晔表达将万山电力股权转让给达安股份的意愿,并与亨通光电方面人员就万山电力股权转让价格事项进行沟通。

  2018年7月5日,吴某晔、颜某晓初步介绍了双方业务模式及发展历程,对后续合作可能性进行了初步探讨。

  2018年7月11日,万山电力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为同意上市公司对公司进行并购重组等相关事宜。

  2018年7月14日,颜某晓通过微信向吴某晔发送《合作意向书》《合作意向书-0712-补充协议》。

  2018年7月30日,达安股份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与万山电力开展合作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8年8月,颜某晓多次与达安股份方面人员洽谈后续双方合作事宜及工作安排。

  2018年9月10日开始,中介机构对万山电力的法律及财务进行尽职调查。

  2018年9月19日,达安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万山电力的股东亨通光电、颜某晓、陈某猛、王某铭、陈峻岭签署《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合作意向协议》。

  达安股份2018年9月19日发布的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所涉及的收购万山电力10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14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

  二、陈峻岭知悉内幕信息及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

  陈峻岭为万山电力副总经理和四个自然人股东之一,参与万山电力被达安股份收购事项的全过程,知悉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邬振林担任万山电力副总经理。

  陈峻岭于2018年8月20日将达安股份收购事项泄露给邬振林,邬振林后利用自己名下的证券账户交易了“达安股份”股票。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人员出差记录与情况说明、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公司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峻岭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峻岭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0年9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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