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汇处〔2020〕20号)显示,东莞市鼎桥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鼎桥日用品公司”)存在变相买卖外汇的违法事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罚款55.62万元人民币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东莞市鼎桥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罗爱姣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公司的大股东为罗爱姣、李伟,分别持股50.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