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抓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7月30日,中国证监会在召开2020年系统年中工作会议时提出。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分别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司法解释)、《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这标志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地。此前,有市场人士预计,年内可能会有适用证券集体诉讼的案件出现。
有市场人士认为,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即特殊代表人诉讼)的落地,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提升了维权效率,将提升中国大量中小投资者的维权动力。另外,由于集体诉讼的高额索赔,也提升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将促使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主体合规运行,为注册制改革护航,营造资本市场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低成本、高效维权
是保护投资者的巨大进步
“对于我们来说,集体诉讼大大降低了维权的门槛,增加了维权的便利性,会使得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提高,是保护我们投资者的一个巨大进步。”在看到中国特色集体诉讼落地的新闻后,上海某机构投资者合伙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如果在之前,可能会先考虑维权的时间和资金成本,才会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有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对违法犯罪者提起集体诉讼,应该会加入集体诉讼。”上述合伙人说道。
虽然是机构投资者,但是上述合伙人的考虑,也代表了绝大多数中国投资者的想法。在诉讼成本高于诉讼收益的时候,会选择放弃维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A股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户。其中,95%的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
“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发生后,大多数投资者受到损害的数额有限,甚至不排除有些投资者受到损害的数额甚至是微小的,但是在同一件违法事件中,受害投资者人数是众多的,即具有‘小额’+ ‘多数’的特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因为程序繁琐,以及对维权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多中小投资者不会选择诉讼,认为不值得,那么违法犯罪者也就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但是,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落地后,等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治理提供了一个‘公共产品’,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帮助中小投资者争取到应该获取的赔偿,能够促使小额诉讼大幅增加。人数众多的起诉,对违法犯罪者的起诉金额也会比较大。”汤欣表示,从整体上来讲,既对投资者形成了保护,又能惩戒违法犯罪者,进而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威慑,“吓阻”其他同样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集体诉讼下,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极低,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司法解释提出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加入诉讼。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同样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汤欣表示,信息化优势也是中国特色集体诉讼的一大亮点。法院发布公告,利用中国结算以及沪深交易所等登记信息,可以非常高效的确定适格的投资者,包括后期文书的送达等一系列程序,在集体诉讼中,对信息技术的使用,中国走在了世界前沿。
“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是提高了代表人诉讼的效率。未来可以进一步推进智能化诉讼,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判决、网上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护航注册制改革
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由投保机构担当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代表人,汤欣表示,这样做有两大优势,一是在特殊代表人诉讼中,有确定的机构来担当代表人的职责,即投保机构;第二就是可以防止一些国家集团诉讼中出现的滥诉情况。“美国一般是原告律师来发动集体诉讼,市场化的作用可能导致律师的过度激励,推动了滥诉的产生,进而对合规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产生了影响。”
对于资本市场来讲,汤欣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一是建立了多元化、立体化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原来资本市场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还不够充分,尤其是以诉讼为核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不太活跃,希望通过代表人诉讼、特别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将证券诉讼活跃起来。二是加大了对从事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和中介机构的威慑力。三是与资本市场进行的注册制改革进行接轨。注册制下,作为关键环节的披露需要严格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所以必须要围绕提升信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证注册制高质量运行。
“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害群之马,不仅要让他被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他赔得倾家荡产。”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望而生畏,从而不敢违,从而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证券集体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但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目前司法解释只解决了程序上的障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只解决了虚假陈述类案件实体上的问题,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类案件,实体上的障碍仍然存在。所以“革命尚未成功,最高院仍需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