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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开证券私募资管违规遭责令改正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加入日期:2020-8-27 17:40:26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8-27 17:40:26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于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5号)显示,经查,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开证券”,830899)开展私募资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资管业务合规管理存在漏洞,未按要求制定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兼职合规人员;交易人员手机在交易时间未集中存放保管;2019年5月前,未对投资交易人员即时通讯信息进行留痕。二是风险管控不足,交易系统权限设置、投资交易缺少复核程序,债券回购交易系统未按公司制度规定设置风控阈值,核心库证券录入不完整。三是资管计划之间违规进行债券交易,2017年2月、2018年2月,分别通过交易对手,在不同集合资管计划之间,以同一价格买卖同一债券。此外,2只资管计划存在异常交易情形,对相同面值单一债券隔日“高买低卖”,缺乏合理理由。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认定其反映出公司在私募资管业务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控方面存在漏洞和缺陷,公司内控不完善。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现责令粤开证券改正,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风控水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30日内提交书面问责和整改报告。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于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4号)显示,当事人黄达明作为粤开证券时任分管副总裁、叶进作为资管分公司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黄立新作为时任合规总监,对上述资管债券交易部门未按规定选配合规管理人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粤开证券成立于1988年6月23日,注册资本31.26亿人民币,严亦斌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7.24%。粤开证券于2014年8月1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粤开证券2019年年报显示,当事人黄达明,任副总裁,男,大学本科学历,任期由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1990年7月进入北京无线电技术研究所从事研发工作,1993年12月起先后在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营业部副总经理。2003年2月加入公司,担任公司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13年1月起担任公司金融产品运营官。2013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现分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黄立新,任合规总监,男,大学本科学历,任期由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1986年毕业于浙江大学金融专业,后留校任教。1993年调入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先后从事证券发行、信贷及办公室工作。1997年调至上市公司中金岭南(行情000060,诊股)总裁办工作。1999年2月加入公司,担任公司副总裁,2008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合规总监,分管合规管理、稽核审计工作,同时分管综合行政工作。

  粤开证券自成立至2014年4月曾用公司名称为“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2月17日更名为现有名称。

  粤开证券于2019年6月20日发布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显示,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受让昆山中联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渤海租赁(行情000415,诊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利创佳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物华盈智科贸有限公司合计所持公司13.26亿股股份,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4.77亿股,持股比例为47.24%。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由无控股股东变更为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规定: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二)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三)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四)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从严标准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第二条规定: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强化关键环节管控。

  (一)加强用印管理。签订债券交易协议应当使用公司公章或者经公司书面明确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集中存档。

  (二)建立完善债券投资交易管理系统。所有债券交易均应当纳入系统管理,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规模、杠杆、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实现阀值控制和全程留痕,并向中后台部门开放管理和监测权限。

  (三)完善交易监控。公司应当主动建立多指标、差异化的债券交易价格和利率的比较基准体系,避免过度依赖单一比较基准。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债券现券交易价格偏离比较基准超过1%或者回购利率偏离比较基准超过50个基点(BP)的,应当向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并作出合理说明(公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债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系统开展债券交易询价等活动,其工作邮件、通话记录、即时通讯信息等应当监测留痕,并接受合规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债券交易人员使用个人的邮箱、社交网络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交易询价等活动。

  (四)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执业资格。在职人员名单、权限以及公司中后台部门债券交易核对专岗人员的联系方式应当在本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离职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第三条规定: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债券市场各项制度规则,规范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和债券远期等各类交易。不得违反规定在债券交易场所和系统以外开展线下债券现券、债券回购或债券远期等各类交易,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且事先向证监会机构部报备的除外。

  (一)各类交易的双方均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协议。严禁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二)建立交易对手方白名单和额度管理制度,并由中后台部门设置专岗负责每个交易日日终核对交易明细及与对手方的回购(返售)或远期交易安排(如有)。

  (三)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

  (四)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由其购回等债券交易,均属于买断式回购,但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申购、代缴款交易除外。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当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以此计算相应风险资本准备、表内外资产总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并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五)逆回购方对回购标的券、交易对手方等风险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公司自营业务或资管产品投资约定的资质要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25号

  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开展私募资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管业务合规管理存在漏洞,未按要求制定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兼职合规人员;交易人员手机在交易时间未集中存放保管;2019年5月前,未对投资交易人员即时通讯信息进行留痕。二是风险管控不足,交易系统权限设置、投资交易缺少复核程序,债券回购交易系统未按公司制度规定设置风控阈值,核心库证券录入不完整。三是资管计划之间违规进行债券交易,2017年2月、2018年2月,分别通过交易对手,在不同集合资管计划之间,以同一价格买卖同一债券。此外,2只资管计划存在异常交易情形,对相同面值单一债券隔日“高买低卖”,缺乏合理理由。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在私募资管业务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控方面存在漏洞和缺陷,公司内控不完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风控水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问责和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8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24号

  关于对黄达明、叶进、黄立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黄达明、叶进、黄立新:

  经查,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私募资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管业务合规管理存在漏洞,未按要求制定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兼职合规人员;交易人员手机在交易时间未集中存放保管;2019年5月前,未对投资交易人员即时通讯信息进行留痕。二是风险管控不足,交易系统权限设置、投资交易缺少复核程序,债券回购交易系统未按公司制度规定设置风控阈值,核心库证券录入不完整。三是资管计划之间违规进行债券交易,2017年2月、2018年2月,分别通过交易对手,在不同集合资管计划之间,以同一价格买卖同一债券。此外,2只资管计划存在异常交易情形,对相同面值单一债券隔日“高买低卖”,缺乏合理理由。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在私募资管业务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控方面存在漏洞和缺陷,公司内控不完善。黄达明作为时任分管副总裁、叶进作为资管分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黄立新作为时任合规总监,对资管债券交易部门未按规定选配合规管理人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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