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悉,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相关授权规定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协会修订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修订内容看,自律管理对象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包括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同时新增“协会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对象”;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相衔接协调,新增“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内容。
监管措施方面,在自律管理措施领域,《实施办法》将原“要求参加强化培训”修订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这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从业人员或违规会员的相关责任人员参加协会指定的合规教育的自律管理措施。在纪律处分领域,《实施办法》将原“注销执业证书”修订为“停止执业”,这是指协会要求严重违规从业人员在两年或三年内不得从事某类或全部证券业务的纪律处分;被停止执业的,协会予以注销登记。
在衔接规定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对会员和从业人员以外的考试考生、网下投资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子公司等对象采取“取消考试成绩”“几年禁考”“列入限制名单”“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协会另行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