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下称“实施标准”),进一步压实违法违规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更好推进透明交易所建设,护航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据了解,“实施标准”是深交所在前期已发布的三个板块《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旨在向市场阐明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和纪律处分裁量标准。一方面,“实施标准”按照新证券法、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系列规则等的最新要求,对相关标准予以整合、拓宽和更新;另一方面,深交所坚持“透明搞改革”,切实回应市场需求,主动公开市场关心的监管标准和裁量尺度,避免出现“口袋政策”。
有别于《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一特定主体的特定处分类型(公开谴责),“实施标准”将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全部种类的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予以公开。这进一步拓展了纪律处分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实施标准”首次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职务、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的实施标准予以落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力度。
针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实施标准”分条款列示不同违规类型及对应的处分标准。
“实施标准”对中介机构处分设立专章,主要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上市公司违规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等”“不配合监管及其他”等四类违规情形。同时,按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设置了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三档纪律处分,以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挥出核查把关的“市场看门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