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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圈炸锅!90后基金小伙被判刑:竟把10万公司账户利息划归自己名下

加入日期:2020-5-8 18:36:51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5-8 18:36:51讯:

  一则监管通告显示出一则“离奇”案件。

  某公司90后TA清算人员利用独立操作系统的时机,将清算账户的沉淀资金10万元划归自己的“腰包”。这究竟是什么神操作?基金君咨询几个基金从业人员也都一脸懵逼。

  有从业人员表示,这种事情真是罕见,通常清算账户的资金动用要有很多流程,哪怕几毛钱的划转都有留痕。这个案例并不具备行业普遍意义,基金公司内控流程都非常严密,不会让类似的事情发生。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0万元

  近日,监管层下发新一期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其中提及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

  北京一家基金公司的运营部清算岗李某明在复核岗人员休假期间,通过手工修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系统中划款凭证和虚增赎回款金额等方式,将清算账户沉淀资金划至其个人网银。

  短短一句话信息量巨大。核心要点:

  1、运营部清算岗;

  2、手工修改划款凭证和虚增赎回款金额;

  3、清算账户沉淀资金划归至个人网银。

  究竟李某明怎么把清算账户沉淀资金划归至个人网银呢?

  基金君又寻找到两份文件: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李某明)》,以及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李某明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基本把案梳理清楚。

  1991年8月26日出生的李某明,曾担任北京这家基金公司运营部TA主管

  在2019年2月18日,李某明根据公司轮岗安排暂时从事清算工作期间,利用独立操作资金清算与管理系统的时机,从公司直销清算账户中划转10万元的沉淀利息至个人名下银行账户。

  而怎么划转出来呢?通过手工修改划款凭证和虚增赎回款金额方式。

  这一直接构成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同时,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李某明于2019年3月13日被羁押。期间其家属于2019年3月22日向公司退赔人民币10万元。

  被开除且被判有期徒刑7-9月

  为了这10万元,李某明受到了严重处罚,他应该非常后悔。

  1、 基金公司将他开除。

  2、 监管层对李某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指导基金业协会对李某明采取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措施,十年内不得基金从业、不得重新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李某明于2019年3月13日被羁押。期间其家属于2019年3月22日向公司退赔人民币10万元。

  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明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行业热议这一案例

  一位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反馈,基金运营清算业务非常专业,也正是因为运营属于后台岗位,外界关注得并不多。事实上,基金行业里也很少看到运营清算人员违法,相比之下,基金公司IT岗位因为有机会接触到基金的持仓标的,之前倒是出现过违规案例。

  上述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称,运营清算业务涉及到托管行复核、内部复核、审核流程及各种财务凭证,是个很严密的体系。根据监管通报,这位违法人员跨越了复核岗并篡改了凭证,但按照基金公司通常的业务流程,基金赎回款应该是批量处理并统一划款,为何给了业务人员手工操作的空间,自己也没看明白。

  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分析,直销清算户主要用于保管基金申购赎回费涉及的费用,这部分资金不计入基金资产,而是归属基金公司的收入。例如投资者申购1万元的股票基金,按照1.5%申购费计算,就会产生150元申购费作为基金公司的收入,而不会归入基金资产。这部分钱一直长期积累在基金直销清算户里,基金公司实务操作上,也会被全部取走,会沉淀部分资金用于平时收入支出上的便利。也正因为是基金公司的收入,因此并不会有外部机构监督,产生这一问题的薄弱环节或是基金公司内控不严。

  也有北京基金公司人士举例介绍,投资者申购基金时通常会经过三个账户。例如,一个投资者申购了1万元股票基金,这1万元先进入直销清算户,然后进入TA清算户,之后TA清算户会计算出基金申购费用,扣除掉申购费用之后,将剩余的基金资产转入托管行的账户。反过来,投资者赎回基金时,赎回的款项先从托管行划入TA清算户,TA清算户扣除掉赎回款后,再将资金划入直销清算户,最后再到投资者的个人账户。

  “基金清算的内部复核岗非常重要,相关密码都会严格保密,即使复核岗休假,根据公司内控制度,也应该设置备岗人员,归根结底还是基金公司内控机制出问题。”上述北京基金公司人士称。

  在上述北京基金公司人士看来,这个案例并不具备行业普遍意义,基金公司内控流程都非常严密,不会让类似的事情发生,基金运营清算也不是一个特别容易出风险的领域。

  另一位基金公司人士介绍,该公司账户分为两类:一类是直销清算账户,另一类是TA清算账户。TA清算账户的沉淀资金不会很多,基本中转作用的;直销清算账户的交收规则会不一样,比如T+2交收,2天就会产生利息。TA清算不太会有沉淀,因为每日都会清算。主要有资金的户应该就是直销清算账户的1天的利息沉淀。

  但是他表示,公司对于直销清算账户非常严格,会有专门的复核岗位,所有记录都要留痕,把钱转出去“完全不可能”。

  从业人员要有职业道德操守

  此前基金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场的关注的主要集中于投资人员,“老鼠仓”行为、内幕交易等。而近两年一些运营、IT等部门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也有出现。

  除了北京这家公司这起职务侵占外,近期也有监管层对某基金公司IT人员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处罚。

  据悉,该人士为王某峰,在担任某基金公司恒生投资交易系统的系统管理员期间,未按照规定关闭恒生投资交易系统测试环境与上海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连接,导致公司在后续进行的恒生投资交易系统异常交易监控测试时,将测试环境的异常数据直接下单交易成交,造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出现拉抬股价的异常交易情形。

  而在《基金法》二十条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行为有明确规定: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这个案例值得所有从业人员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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