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5-7 1:14:42讯:
多家大型券商近期因内控不完善收到了监管的处罚函,资本市场“看门人”合规经营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就在五一节前,中金公司、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等多家大型券商因内控不完善收到了监管罚单,主要因资管业务、风控指标、投行业务等违规,而在2020年分类评级区间截止日(上一年的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前密集发布罚单,可能会对它们2020年度分类评级成绩产生影响。
具体来看,中金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均因资管业务出现不合规而收到警示函,银河证券主要因风控指标超标而收到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广发证券则因新三板业务违规被罚。
两家大型券商因资管问题不合规受罚
4月24日,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出具警示函,原因是该公司管理的11只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均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私募资管业务风险管控不足。
无独有偶,就在三天前,4月21日,中信建投证券也因同样问题收到了北京证监局下达的警示函,原因如出一辙,公司管理8只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均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
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券商应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杜绝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显示,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银河证券因风控指标不合规收监管函
4月30日,银河证券也收到了北京证监局的监管函,该券商所犯错误同样是内控不完善,但形态不一样。就惩罚力度而言,银河证券收到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北京证监局,银河证券持有的非权益类证券规模超出了总规模的预警标准和监管标准。具体来言,2019年12月3日,该券商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为21%;2019年11月21日,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为16.94%。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显示,券商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前五名预警标准为≤16%,监管标准为≤20%。也就是说,银河证券持有的非权益类证券均超过了监管规定的预警标准和监管标准。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此外,银河证券还有第三项违规行为,即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单方说明变更收款账户,将基金财产划至管理人账户,未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反映出银河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决定对其出具责令改正的措施,银河证券应完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及时发现并报告相关情况;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尽职履责,切实履行义务。
近期数券商因资管业务收罚单
梳理发现,年内有多家券商因资管业务收到监管罚单,包括多券商营业部出现各类违规问题,背后均凸显了内控不完善问题,监管不断加大对中介机构的惩罚力度,资本市场“看门人”合规经营能力亟待提高。
4月30日,广东证监局显示,广发证券在担任中铁宝盈广发新三板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对相关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不够审慎、内部业务授权管控不足等四项内控管理不善的违规行为。因此,广东证监局对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指出公司应不断健全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东海证券于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4月14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海证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措施事先告知书》,主要是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包括个别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江苏证监局对东海证券采取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 6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
去年末,联储证券被深圳证监局暂停私募资管业务6个月,同时,公司时任总经理及资管部总经理接监管警示函。深圳证监局指出,联储证券部分资管计划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销售不规范、份额种类划分不当、合同条款缺失、投资比例超标、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六大问题。深圳证监局还指出联储证券部分资管计划投资超标,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去年9月,川财证券因自有资金承接资管产品所持资产的行为不规范等原因,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其中,川财证券排查发现“16国购债”(川财证券协助销售)存在违约风险后,于2018年10月16日,以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参考当日中证估值承接公司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16国购债”,造成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间,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16国购债”占其发行规模的40%,存在规避《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关于“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规模的20%”的监管要求的情形。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