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5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 证券代码:832970)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东海证券在2014年至2017年资产管理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二是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不健全;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东海证券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自东海证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执行。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江苏证监局在3月2日发布对东海证券时任负责人赵俊、时任产品经理彭华、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裁及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彭晓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原因为东海证券在资产管理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个别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时两项违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4年至2017年资产管理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二是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不健全;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执行。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