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 证监会网站于4月29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2020〕043号,经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在2014年至2017年资产管理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个别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反映出东海证券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
据东海证券官网披露的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公司共有股东170名,其中,第一大股东为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3.61亿股,持股比例为21.59%;第二大股东为山南华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71亿股,持股比例为10.22%;第三大股东为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40亿股,持股比例为8.39%。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4年至2017年资产管理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二是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不健全;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执行。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