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围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一些代表委员建议,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推动证券行政和解制度有效实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激活”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有代表委员认为,新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但还是一种框架式的概括性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李秉恒建议,尽快“激活”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关键环节,让诉讼制度实现从“立起来”到“用起来”的转变;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最大程度提升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动力。
李秉恒建议,积极开发建构证券诉讼数据服务平台,为证券集体诉讼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应与证监会一道,基于我国现有的证券账户实名化等看穿机制和电子化交易结算数据库,积极搭建证券诉讼数据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快速、高质量地解决集体成员资格确认、诉讼通知、当事人登记、证据调查、损失计算及执行赔付等关键环节的难题。
推动证券行政和解制度实施
代表委员建议,在“激活”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同时,应推动证券行政和解制度有效实施,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行政和解对服务注册制改革、强化投资者保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都有积极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新证券法为证券执法和解的有效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拓宽了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空间,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有关行政和解配套规则。
“制定配套规则,首要的就是明确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在符合新证券法规定的前提下,细化行政和解的适用标准,对于有利于实现监管目的、及时稳定市场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和解;对于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则不宜适用和解。”刘新华认为,适用标准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出现“应和不和”“能和不和”等不担当、不作为的情形。
“我国证券期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在不断完善,调解、诉讼、仲裁各有特点,各具优势。专业仲裁机制能够直接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不必经过司法机关即可将证券期货纠纷在行业内快速化解,有效提升证券期货行业纠纷化解效率。而且裁决规则范围更为宽泛和灵活,能够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变化,对现有法律体系形成有效补充。仲裁裁决还具有广泛的域外执行效力,能够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支持。”全国人大代表、辽宁证监局局长柳磊认为。
持续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离不开构建立体化的追责体系,持续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推动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建议,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追责体系。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必须依靠后端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举起“大棒”。应“民行刑”三管齐下,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认为,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中,应以更高要求和标准,加快推进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不断完善全方位信用监测评估体系,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坚决打击交易环节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失信者无处遁形,让造假者无利可图。